【摘要】为保证我国保险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今天,据保监会网站消息,重庆保监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出四张罚单,以示警告。
2011年,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利用中介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将726笔直接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计提“手续费”466,237.25元,除支付中介机构开票费用和个人代理人佣金等费用44640.05元,其余421597.2元全部给予投保人。
2011年下半年,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营业三部报销“车辆使用费”36911元,其中使用柴油发票报销的16688元费用不真实。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第1项行为实际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6万元。
经查实,2011年,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利用中介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将726笔直接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计提“手续费”466,237.25元,除支付中介机构开票费用和支付个人代理人佣金等费用44640.05元,其余421597.2元全部给予投保人。其中,王健蕾所负责的分公司营业七部给予投保人197181元。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实际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王健蕾作为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营业七部负责人,对营业七部给予投保人保险费回扣的行为的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王健蕾警告并罚款2万元。
经查实,2011年,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利用中介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将726笔直接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计提“手续费”466,237.25元,除支付中介机构开票费用和支付个人代理人佣金等费用44640.05元,其余421597.2元全部给予投保人。其中,吴汉婷所负责的涪陵支公司给予投保人141241元。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实际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吴汉婷作为涪陵支公司负责人,对涪陵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费回扣的行为的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吴汉婷警告并罚款2万元。
经查实,2011年下半年,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营业三部使用柴油发票虚假报销“车辆使用费”16688元。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营业三部时任负责人为肖凌。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属于保险业务记录不真实,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肖凌作为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营业三部负责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涉案金额少,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肖凌警告并罚款1000元。
慧择提示:重庆保监局的做法,有利于规范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对一些不规范行为给与及时打击纠正,有利于各大险企朝着健康的方向稳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