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2%调整为14%。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解读:按照省里要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早在2012年1月起就应该调整了,宁波考虑到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延迟至今年的5月1日,也是全省最后一个调整落实的地区。
变化二:外来务工人员如果离开宁波就业,经申请,由本人按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解读:这次办法调整后,外来务工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要按本人参保对应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乘以个人缴费部分(8%)乘以参保的月份数就可以转移。
变化三:外来人员在宁波就业,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解读:外来务工大病医疗保险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需要而建立的,但没有门诊医疗待遇。
为提高外来工医疗保障水平,同时考虑企业的缴费负担,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用3年时间来过渡。
在过渡期内,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其中,市区按6.5%(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5.5%的比例、个人按1%比例)缴费,缴费基数仍按下限标准设定。
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后,其医疗保险待遇也将随之提高。
变化四: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与之相对应的是,住院医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解读:我市现行的低标准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的差别,主要是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前者是将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保底线定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而后者是60%(当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低于最低工资时,调整至最低工资)。
此次调整之后,低标准养老保险将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来确定。
住院医疗保险是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相配套的保障制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应该随之调整。但考虑企业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也实现三年时间过渡。
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维持不变。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变化五: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调整。
解读:宁波市级统筹区2006年开始已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险合起来征收,如果企业要正常运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就必须缴齐这五险。但目前各县市区“五费合征”还不完善,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的现象时有发生。
新规后,全大市的用人单位要按月申报单位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由县级及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
慧择提示:宁波市推出的这几项新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在调整完成后,参保者的各项权益将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也可以促进宁波市社会保险事业的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