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昨天从省社厅了解到,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员工也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单位人员需在七月一号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资金全部由单位支出。
参保资金全由单位支出
按照规定,我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初次核定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以后按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7月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
事业单位等组织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次日起,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7月1日后参保的(7月1日后新设立的除外),则需补缴自7月1日起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慧择提示:事业单位人员参保之日起,就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险金。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发生的工伤则不能享受到这一保险,应参加而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赔付。了解更多的关于保险的知识,慧择网是您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