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6日,北京市民马先生的父亲在超市购物时猝死,生前曾投保意外险;今年4月2日,马先生一纸诉状将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履行意外险的赔偿责任。此案引起全国媒体和各大保险公司的强烈关注。
事件回放
超市购物猝死 保险理赔遭拒
2005年9月,北京市民马先生在光大永明人寿北京分公司为其父投保光大永明永宁康顺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5万元。依照保险条款约定,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且因此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时,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2006年3月26日,马先生的父亲在超市购物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身故,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介入此案并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尸检报告结论为,“马承德尸体全身未见重要外伤,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外伤及中毒。结合案情,不排除猝死。此类疾病可因过度劳累、情绪激动以及外伤等作为其诱发因素”。
事后,马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经过调查之后,2007年3月19日,光大永明人寿却通知马先生,由于老人身故的原因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因此公司拒绝赔偿。为此,马先生和光大永明人寿对簿公堂,2008年4月2日,这一案件被诉诸北京东城区法院,并引发国内媒体的强烈关注。网友们惊呼:如果连猝死都不算意外,那意外险究竟还能保什么?
记者获悉,此案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意外死亡”概念的界定上。对于老人的突然死亡,家属方觉得“很意外”,不过,在保险公司看来,这一事故却“并不意外”,不属于意外险理赔范围。
各方观点
马先生:
老人倒地属“意外死亡”
记者上周电话采访了马先生。“老人倒地显然属于意外事故。”马先生的声音显得有些愤怒。他说,根据当时的照片和目击证人的录音资料显示,父亲在超市倒地的地方有水,“我觉得老人应该是被地上的水滑倒的!”马先生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里的通常理解应按照新华字典里的解释,即“突发的、不幸的事情”,那么老人倒地是突然发生的,公安机关的尸检也没有查处任何病源,就应该属于 “意外”。
记者发现,对马先生的观点,不少网友表示了支持。一些网友表示,所谓意外险,就是应该保障未知的风险,“如果猝死都不算意外,那什么才算意外?”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
“情绪意外”非“保险意外”
为此,记者对光大永明的代理律师张律师进行了采访。
“情绪上的意外并非保险中的意外。”张律师表示,光大永明人寿在保险条款中对于意外事故以及意外伤害约定得非常清楚:“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事件”,这一解释也属于保险行业通用的标准术语。“而根据尸检报告可以认定老人死亡并非外力所致,已排除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的必备条件之一‘外来的’因素。”
张律师表示,老人在超市购物时突然倒地身故,尽管家属认为很意外,但情绪上的意外与保险中的意外事故是两个概念,结合意外事故的条件要求以及尸体检验报告所排除的外力和中毒因素,老人身故的原因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拒绝赔付。
本地保险专家:
突然死亡≠保险意外事故
该案件也引起成都本地保险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光大永明的做法是否合理?上周,记者就此与本地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家进行了交流。
某外资保险的理赔经理孙先生表示,保险的“意外”有特定的含义,即一般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得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其中,“外来的”是必要的条件,因自身引起的,比如脑溢血等内在疾病引起的就不算“外来的”。
另一中资公司的核保部负责人张先生也称,本案中,通过尸检,被保险人并无外伤和中毒迹象,没有外来致死因素,其死亡是其身体内部因素所致,不符合意外事故中“外来的”的条件;且尸检报告认为“结合案情,不排除猝死。此类疾病可因过度劳累、情绪激动以及外伤等作为其诱发因素”,也不符合“意外事故”中“非疾病”的条件。因此,从目前的情形看,马老先生的身故不属于意外保险条款中“意外事故”的约定,不属于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