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8日,被告刘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的三轮摩托车(需D证驾驶),途经某交叉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经该交叉口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王某相碰撞,致王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0月26日,王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该肇事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限内。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5万余元,同时判决被告刘某(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王廷海律师分析:刘某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虽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而是规定肇事者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其本质亦是先行赔偿而非免责,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治,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因此,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然,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后可对抢救费用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