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2008年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基数等问题的通知》,明确今年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和基数。
通知规定:城镇各类参保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缴费比例仍执行28%,其中,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企业(单位)按本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申报,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工资总额)申报。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最低按60%申报(月缴费工资基数857元,年缴费2879.52元),高于全市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最高按300%申报(月缴费工资基数4286元,年缴费额14400.96元)。
农垦企业今年缴费比例执行18%。缴费基数: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农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2007年全市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12元)。如职工本人自愿,缴费基数可上浮至300%。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偿辞职和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人员,其他个人承担缴费人员)缴费比例执行20%。缴费工资基数:今年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月基数1143元,年缴费额2743元),100%(月基数1429元,年缴费额3430元)二个档次范围选择申报缴费。个人承担缴费确实困难的人员,如本人自愿最低可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月基数1000元,年缴费额2400元)缴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规定标准,确保扩面续保工作开展。新参保的城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从办理登记申报缴费当年计算,不得通过补缴或加收滞纳金等方式前移增加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