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去年出台的新劳社养字[2007]57号文件规定,新增的三类人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且在国有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领取一次性复员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军队干部及退役士官且在军队服役满10年以上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大集体企业职工且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
问:57号文件所指的“原大集体企业职工”是如何确认的?
答:“原大集体企业职工”是指由计划、经贸等政府部门批准成立,职工由计委或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招工招干指标,并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且有实际工作年限的原大集体身份职工。不具有大集体职工身份的人员不属于57号文件参保补费的范围。
问:如何参保补费?
答:原国有单位职工要求参保补费的,原则上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统一按20%的费率补费。
原国有农牧企业职工要求参保补费的,2003年7月1日前按新党办[2003]19号规定办理,2003年7月1日之后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统一按20%的费率补费。
原大集体企业职工1986年10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8%的费率补费;1993年1月1日以后统一按20%的费率补费。
符合参保补费人员从离开原单位当年的4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其补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费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问:如何核定待遇?
答:对符合参保补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审批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往的一律不予补发。其待遇按照新政发[1997]107号及新政发[2006]59号文件规定核定。
问:参保补费的时限?
答:从新劳社养字[2007]57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07年12月4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此类人员参保补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