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宁波市教育局联合制定《宁波市区各类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从今年9月1日起,市区各类学校自愿参保的学生,个人每年只需缴纳个人缴纳的50元保费,便可享受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保险。
据了解,宁波市市区学生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参保对象包括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含职业高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和高中以上毕业班的学生。外地户籍学生、港澳台地区学生、外国留学生都纳入了参保范围,享受宁波市学生同等待遇。参保的外地户籍学生在原籍住院治疗的,经办理核准审批手续后,住院就医的医疗费按在本统筹地区同等级医院的标准享受相应待遇。外地户籍的学生在假期因病需住院治疗,经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在原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在本统筹地区同等级医院的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为保障市区特别困难家庭子女享受医疗保险,对市区非农户籍范围内的4类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财政补助,这4类免缴人员分别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持有 《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持有 《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人员。
基于宁波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等考虑,市区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目前暂不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