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是天津市一公司职员。2011年6月25日,小杨乘坐公司客车到北京出差。当客车行驶到通州区台湖镇一路口时,与一辆货车突然相撞,小杨抢救无效死亡。
小杨父母遂将其所在公司、客车司机、货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在该起事故中,小客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原告小杨父母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0余万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及货车车主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而小杨所工作的天津公司却不支付赔偿金。小杨父母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调查后得知,该天津公司在北京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但该公司与北京一公司有业务往来。执行法官立即与北京这家公司取得联系,并顺藤摸瓜,查到该公司在天津的一个常用交易账户。
执行法官赶到天津,果断对该公司的存款进行扣划,并及时将赔偿款发送到了小杨父母手中。
慧择提示:通过上述可以看出,小杨属于因公出差,保险公司和其公司理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小杨父母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0余万元。目前,小杨父母已经拿到应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