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2年12月25日,雷某在罗源县洪洋乡某石材厂装卸石板材时,因石板断裂砸向其左脚,造成左脚背骨头断裂。虽经治疗,但经鉴定已经造成残疾。雷某因此向厂方提出给付医疗费和工伤赔偿要求。但厂方却以雷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2013年1月9日,因工伤事故索赔无果,雷某委托父亲向罗源县司法局洪洋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案情调查,了解到本案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关系,即雷某与石材厂未签订劳动合同,厂方认为不属工伤理赔范围拒绝赔偿,而雷某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按工伤赔偿。调解员为了弄清事实真相,通过调查同厂务工人员及厂方的工资凭据等,确定雷某申请事项属实。调解员当即与厂方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告知申请人的诉求,征求是否同意就此赔偿纠纷接受调解。在调解室里,调解员宣布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说明解释。通过调解员耐心的讲解和疏导,最终厂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给雷某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律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中,雷某与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要承担“支付2倍工资”的责任。厂方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工伤赔偿,有违法律规定。雷某与厂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厂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雷某的治疗和其他费用,不能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规避责任。
慧择提示:从上述可以看出,雷某虽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经过法院的再三调解,最终获得了工伤赔付。专家提醒市民,为更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应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