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方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与此同时,允许保监局根据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该《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办法》内容:保险销售员需通过全国资格考试
2009年新《保险法》第111条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按照《保险法》要求,保监会统筹规划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监管的制度框架,制定了《办法》。同时整合《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相关规定,制定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与《办法》同时颁布。
《办法》明确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资格、提素质、明责任的基本监管方向,立足保险销售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对所有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保险销售人员提出一致的从业资格要求和执业规范,体现了从业公平原则。
《办法》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方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与此同时,允许保监局根据地区实际适当调整。
《办法》更加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责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首先追究所属机构的责任。
《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现有资格证书的效力问题,保监会将下发通知详细说明。
业内人士:已具备销售资格人员或影响不大
《办法》规定,允许保监局根据地区实际适当调整。东莞一位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各个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学历门槛,而并不是“一刀切”。该负责人表示,受困于保险行业增长乏力,保险代理人增员困难等问题,保监会的态度也难以“激进”。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程度不高的地区,保险代理人的产能主要是靠关系营销,代理人的产能与其文化学历程度并不成正比。“保险代理人的准入门槛是否能大范围提高,需要看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强不强。”
此外,保监会表示,对现有资格证书的效力问题,将尽快下发通知,对原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换发等有关事项作出安排。
慧择提示:对于保监会提出条件,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学历的门槛提高了但对此前具备销售资格的从业人员,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由于这些人员与保险公司存在续期利益,如果此前的从业资格证作废,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的续期利益终止,但是很多代理人仍与客户存在佣金关系却难以即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