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日,本市蓟县农民杜某作为被保险人,通过某公司以团体险形式在一家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两份保险,保期一年,其中每份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1万元、意外住院现金补贴30元/天(最高180天)。2011年4月13日,杜某骑自行车外出时不慎摔伤,致左大腿受伤。经医院诊断,杜某伤情被确诊为左股骨髁间、髁上开放粉碎性骨折等,杜某为此住院治疗8天,开支医疗费3.8万余元。
事后,杜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杜某因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发生本次事故,属保单之责任免除”为由而拒绝赔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杜某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约给付原告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现金补贴共计20480元。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两份保险属实,但因事发时原告属于无驾驶证、行驶证,所以不同意向原告理赔。此外,若赔付则应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已结算部分,且应剔除自费用药。
查清事实后,法院认为,在有效保险期限内,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因骑自行车不慎摔伤且住院治疗属实,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如约履行赔付责任。被告主张原告系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摩托车摔伤并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在让杜某觉得荒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获得赔偿。专家指出,杜某的做法是正确的,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