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某运输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该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第三者受损车辆保险金2000元。余损失款以准驾车型不符为由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被告理应赔偿。被告辩称的本次事故中,原告方的驾驶员持B1驾证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属于所持驾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因而原告主张的保险金应不予理赔。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有提供公安机关相关的认定结论反驳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慧择提示:针对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与其持有的驾照准驾车型不符的问题,舒城法院给出了答案,遇到这种情况只能获得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因此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以免投保了也无法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