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共担工具,对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来说意义重大。我国自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农业保险在各地以试点形式铺开,农业保险近年来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也形成了不少农业互助合作组织,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包括定位、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农业定损、理赔方式等,都由地方各自为政,这给其统筹规范和推广扩面造成了很大瓶颈,农业保险立法也因此提上日程。
《农业保险条例》出台,意味着农业保险有了专门立法,不必再仅仅参照《农业法》和《保险法》中的分散条文。从内容上看,《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推动方式、经费筹集渠道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也留下了部分弹性之处,比如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等,这些地方有待配套实施细则和地方具体的实施办法来补充,一旦具体细则和办法确立,农业保险将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农业生产的风险也将有救济兜底。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农业保险要获得推广,要成为农民分散风险的常规工具,首先得与中国的农业现状对接。《条例》征集意见稿出台时,农业保险的定位是“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因而其经营主体也限定为保险公司,对此坊间争议很大。正式成文的《条例》则强调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经营主体扩充为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组织等保险机构,这种调整符合农业的现状,其实也触碰到了核心问题,即农业保险中商业化属性和政策属性的边界的划分问题。
我国的农业经营分散,而且以往的农业保险,是建立在广覆盖、低保障的基础上的,加上赔付程序繁琐,农民的参保欲望不高;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农业保险本身存在风险高、成本高、损失认定困难等问题,其参与热情同样有限。互助保险组织往往成为农民首选,但这类组织体比不上商业保险公司的灵活性,也难以抵御大灾风险。现在要在这种局面上建立起完善的农保体系,就得同时调动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通过政策性支持,把这二者串联起来。
补贴、税收提供多大程度的政策支持,也即农业保险政策属性的边界问题,《条例》没有给出,也不可能具体给出,它涉及到保险机构与政府各自的兜底限度,还需要中央以及省市县各级政府协调,制定出各自的责任分摊比例。有的地区保险运作成本高,政策优惠也得提高;有的省份是农业大省,但是省级财政却十分有限,中央得提供更多补助,即便一省之内,百强县与贫困县也有所区别。所以,农业保险风险共担涵盖了两个分配过程,一是责任在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三者上的分配,一是责任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只有两个分配过程都达到协调,农业保险的功能才能得到最大化发挥。
慧择提示:国务院公布的农业保险政策,将对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保险补贴。同时也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力度。现在农业保险虽然纳入了商业元素,但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定性,决定了它必然带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要体现出一定的公益属性,这个公益属性,也是判断农业生产风险责任在各方之间分配是否协调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