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一名男子一手拿着菜刀、一手提着汽油,在保险公司营业部门口讨要保险理赔,这是发生在深圳的一起“菜刀汽油索理赔”的保险纠纷。通过了解,这名男子姓刘,刘先生之所以做出如此举动,产生如此偏激的行为,是因为他的妻子在2011年5月12日在某人寿深圳分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10万元。
5月份的时候,其妻子在门诊检查被确诊为“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悲痛的同时刘先生想到了曾投保的重疾险,心中燃起了一丝希望,于是便以此为由要求该保险公司理赔,可是却被该公司以该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而拒绝赔付,这对刘先生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再次走到了悬崖边上的感觉油然而生。为了维护权益,挽救妻子的生命,刘先生只能出此下策。
同样的故事总是在不断的上演着。前些天,一位来自昆明的董先生被医院诊断患上了“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该疾病本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但其投保的某寿险公司却解释说,“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关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标准,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术治疗,尚未达到保险条款中的给付条件,故不予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以为可以顺利的获得理赔维系健康,没想到却遭此无情的拒绝,这让董先生很是恼火,于是便对其进行了起诉。
为什么会一而再的出现这种现象呢?总的来说,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一是保险公司从控制自身风险、基于精算原理与保险医学出发,在保险合同中添加了各种形式的限定性条款,以保持其自身的商业利润;二是广大消费者并未真正的理解和认识重大疾病保险的实质,仅从字面上理解重大疾病保险,从一开始就产生了一个不符合该产品实质的虚高期待。
接连不断的事件把重大疾病保险的隐性麻烦暴露无疑,我们要怎样更好的了解此险种呢?
首先,对于疾病的理解,要注意保险法意义上的疾病与医学意义上的疾病之间存有差异。
其次,对于重大的理解,即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法上的重大疾病与医学上的重大疾病不是同一个概念。重大疾病本就是一个保险法上的专门术语。保险条款一般都会用专门条款对于重大疾病作出定义。
提醒
虽然都是重大疾病保险,但是各个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承保的范围也会有不同,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产品。在购买保险时,一方面要根据自己的真实需求来合理规划,另一方面保险规划应与自身的经济条件相符,在购买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慧择提示:健康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纠纷不断,究其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限制太多,二是广大消费者并未真正的理解和认识重大疾病保险的实质,仅仅从字面上理解重大疾病保险,从一开始就产生了一个不符合该产品实质的虚高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