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本该是合同双方互相诚信、互相守信的。但保险公司多年来“宽进严出”的核保、核赔政策,使得本该稳定的保险合同,很多时候都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并使得基本保障目的而购买的保险本身,随时面临着极大的效力风险。
“对于投保单,我们95%以上都是按照正常体承保的,尤其对于5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一般都能通过我们的核保。”这是记者两年前在一家大型保险公司核保部门听到的说法。我们总是提醒投保者应该“如实填写投保单各项内容,尤其是健康告知部分内容”,生怕今后因为保单告知有误而导致什么纠纷,但在保险公司那里,核保却显得是那样轻松简单。
到了理赔的时候,一些保险公司的核赔部门的人员却领到了“全年指标”,极力控制理赔款的支出,部分公司甚至会奖励“没有达到全年理赔指标”的核赔人员,由此“激励”作用下,部分核赔人员不是以每一个保险事故、保单文本为依据,而是以公司指标为依据,由个人和部门主管在主观上掌握了“赔还是不赔 ”的生杀大权。
对于保险业来说,这样的“宽进严出”只能导致人们对于保险业的整体不信任感。保险公司的利润,不能仅仅依靠“克扣”投保者的理赔款而来!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有时候为了自身的企业利益着想,理赔的条件规定的非常严格,这点人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保险公司的利润不应通过“克扣”投保者的理赔款的方式获得。希望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的同时,应该加强自身的主动调查及监管,防范于未然。变现在的‘宽进严出’为‘严进严出’甚或‘严进宽出’,在投保人遭遇意外不测时及时送上一份温暖与保障,不断提升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一个成功企业力所能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