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车辆不吭一声 埋下漫长诉讼隐患
据了解,这部车原来的车主是广州增城一家公司。1994年7月份时,该公司为这辆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金额为14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即自1994年7月20日至1995年7月20日。随后不久由于需要资金周转,该公司又于1995年4月8日将车卖给朱某,双方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办理年审、过户等手续和有关事宜。协议签订几天后,该公司将车交付给朱某,但并没有将这一买卖行为告知保险公司,由此埋下隐患。
同年4月17日,朱某开车到惠州市办事,半路遭遇歹徒抢劫,车辆及随车证件都被抢走,幸好人没有受伤。想到车辆已经投了保,朱某暗自庆幸,他先向警方报案,接着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答复很让他意外,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被转卖以后没申请办理变更,因此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赔偿。
朱某不忿,于2000年11月向增城法院提起诉讼,在经历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后,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于2003年底又上诉到广州中院。
保险关系被判无效 新旧车主自担损失
广州中院认为,该车是增城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险,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车辆转让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经保险公司同意后保险关系才能继续有效。但本案中,某公司将车卖给朱某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关系到此是无效的,朱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法院认为,因为某公司出卖车辆的行为没有告知朱某变更保险关系,导致朱某车辆被抢无法得到赔偿,对此,某公司应承担60%的责任,剩余的40%责任由朱某本人承担,保险公司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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