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宿迁仲裁委员会对一起未及时报案的车险事故案件作出裁决,由被保险人宋某自行承担车辆损失费用,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不予赔偿。
2011年2月22日晚,宋某驾驶东风雪铁龙轿车在泗阳县刘三线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滑翻倒在路东侧沟中。之后,宋某就该事故中的车辆损失费向投保公司中国大地保险宿迁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但该保险公司认为,公司在事故发生次日才接到报案,此时被保险人及被保险车辆均已离开现场,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该案件属于拒赔范围。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宋某在未及时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于次日上午报案)情况下,离开了事故现场,并对车辆进行了清拖。经当地交警大队现场查勘后认定,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7月27日,宋某向宿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国大地保险宿迁中心支公司支付修车费、价格鉴定费、吊车费、清障费共计25000多元。仲裁庭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迅速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宋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及时报案,而且离开了事故现场,致使涉案事故性质、原因不明。况且,宋某对其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至次日报警这一段时间内,未能作出不能报警或不便报警的合理解释。为此,仲裁庭驳回了宋某的仲裁请求,中国大地保险宿迁中心支公司对事故不予赔偿的答辩意见获支持。
慧择提示: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照相和定损工作,而不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