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保险领域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是国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保险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有效防范保险经营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依法合规经营,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保险经营的特点,对治理保险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几点思考,包括: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易出现的环节、产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等。
关于商业贿赂的界定
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将商业贿赂分为:(1)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2)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根据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主要用“是明示入账,还是账外暗中”来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计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保险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
表现形式
(一)套取或截留短期险保费,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中介机构或相关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虚列账目,套取费用。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虚列会议费、办公费、咨询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手续费、佣金、防灾费等方式,套取现金,账外暗中向投保人、中介机构或相关关系人支付现金或财物。有的还通过承办培训、组织旅游等方式变相给予相关利益。
(三)通过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间接向投保人或相关机构及人员支付回扣,以合法的形式掩饰非法的交易。
(四)违规列支手续费。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投保人、相关利益关系人等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
(五)虚假退费或赔款。一是利用批单降低承保费率、变更承保范围及修改其他承保条件的方式,虚假退费,变相向投保人支付回扣。二是年末承保,向投保人承诺一定的资金使用费,次年年初或约定时间办理退保。三是擅自扩大保单责任范围,特别是费用报销型的医疗保险,保险人承担了关系单位或特殊投保人的额外医疗费用。
(六)账外暗中向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支付现金或财务。目前我国医疗资源不均衡,为争取与优质医疗机构的合作,保险公司以拨付合作费用的方式,通过独立于双方大账的合作账户,向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支付现金、报销费用或购买资产等。
保险领域易出现
商业贿赂行为的环节
当前保险业商业贿赂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多发生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保险消费者以及相关利益人之间,并且以一种“市场潜规则”的形式存在,容易在团体险业务、中介业务、资金运用和第三方管理等业务中出现,具体涉及承保、保全、理赔、财务、资金运用等环节。
(一)承保环节。目前,保险主体不断增加,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扩大市场份额,在承保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
(二)保全环节。保全环节涉及的非正常变更多与承保环节相关联,有些非正常的承诺或给付,为掩人耳目或规避检查风险,多在保全环节处理。
(三)理赔环节。理赔环节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险公司往往为了留住大客户,保证续保业务,或者为维护与其他单位的关系,甚至为谋取私利,擅自扩大赔付范围,甚至制造虚假赔案,以满足客户不合理的要求。
(四)财务环节。对财务管理的薄弱往往也为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如财险业务中,通过虚挂应收保费;寿险业务中,通过虚列营销员佣金等方式,截留、套取保费和变通费用支付账外手续费
(五)资金运用环节。保险资金在投资渠道、投资品种的选择上存在一定人为可操作空间,有些保险公司在办理银行存款、资金结算、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或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有的虽然以单位名义操作,但性质仍旧是商业贿赂,属于集体贿赂。
(六)健康管理环节。健康管理是寿险公司及专业健康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业务所主打的特色服务,不仅仅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保障,还通过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指导和诊疗干预等服务。保险公司或其健康管理部门及人员在与医疗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向医疗机构的领导或医护人员承诺额外的利益,以获得合作机会。
(七)其他环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商业贿赂行为的其他环节还包括:大额采购、资产处置、广告宣传、基本建设等,这些环节与其他行业所存在的问题存在一定共通性。
慧择提示:商业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如不加以治理,将严重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损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制约保险行业的发展。因此对于商业贿赂行为必须及时加以治理,防止形成蔓延泛滥之势。近几年,保险行业不断深入展开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关于商业贿赂的界定
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将商业贿赂分为:(1)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2)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根据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主要用“是明示入账,还是账外暗中”来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计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保险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
表现形式
(一)套取或截留短期险保费,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中介机构或相关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虚列账目,套取费用。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虚列会议费、办公费、咨询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手续费、佣金、防灾费等方式,套取现金,账外暗中向投保人、中介机构或相关关系人支付现金或财物。有的还通过承办培训、组织旅游等方式变相给予相关利益。
(三)通过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间接向投保人或相关机构及人员支付回扣,以合法的形式掩饰非法的交易。
(四)违规列支手续费。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投保人、相关利益关系人等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
(五)虚假退费或赔款。一是利用批单降低承保费率、变更承保范围及修改其他承保条件的方式,虚假退费,变相向投保人支付回扣。二是年末承保,向投保人承诺一定的资金使用费,次年年初或约定时间办理退保。三是擅自扩大保单责任范围,特别是费用报销型的医疗保险,保险人承担了关系单位或特殊投保人的额外医疗费用。
(六)账外暗中向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支付现金或财务。目前我国医疗资源不均衡,为争取与优质医疗机构的合作,保险公司以拨付合作费用的方式,通过独立于双方大账的合作账户,向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支付现金、报销费用或购买资产等。
保险领域易出现
商业贿赂行为的环节
当前保险业商业贿赂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多发生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保险消费者以及相关利益人之间,并且以一种“市场潜规则”的形式存在,容易在团体险业务、中介业务、资金运用和第三方管理等业务中出现,具体涉及承保、保全、理赔、财务、资金运用等环节。
(一)承保环节。目前,保险主体不断增加,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扩大市场份额,在承保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
(二)保全环节。保全环节涉及的非正常变更多与承保环节相关联,有些非正常的承诺或给付,为掩人耳目或规避检查风险,多在保全环节处理。
(三)理赔环节。理赔环节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险公司往往为了留住大客户,保证续保业务,或者为维护与其他单位的关系,甚至为谋取私利,擅自扩大赔付范围,甚至制造虚假赔案,以满足客户不合理的要求。
(四)财务环节。对财务管理的薄弱往往也为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如财险业务中,通过虚挂应收保费;寿险业务中,通过虚列营销员佣金等方式,截留、套取保费和变通费用支付账外手续费
(五)资金运用环节。保险资金在投资渠道、投资品种的选择上存在一定人为可操作空间,有些保险公司在办理银行存款、资金结算、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或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有的虽然以单位名义操作,但性质仍旧是商业贿赂,属于集体贿赂。
(六)健康管理环节。健康管理是寿险公司及专业健康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业务所主打的特色服务,不仅仅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保障,还通过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指导和诊疗干预等服务。保险公司或其健康管理部门及人员在与医疗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向医疗机构的领导或医护人员承诺额外的利益,以获得合作机会。
(七)其他环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商业贿赂行为的其他环节还包括:大额采购、资产处置、广告宣传、基本建设等,这些环节与其他行业所存在的问题存在一定共通性。
慧择提示:商业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如不加以治理,将严重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损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制约保险行业的发展。因此对于商业贿赂行为必须及时加以治理,防止形成蔓延泛滥之势。近几年,保险行业不断深入展开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