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
“无责免赔”是“霸王条款”
与强制险种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不同,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赔付。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三责险条款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
简单说来,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此,有车主认为该条款不合理,是“霸王条款”。“既然上了保险就有权利获得赔偿,但自己的保险公司往往以‘无责’为由将自己摘得干干净净,这太不公平了。”在现实中,因此导致的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屡屡发生,引发市场强烈反应。
反方
“无责免赔”符合保险原理
“为什么要用自己掏钱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的责任埋单呢?”一位保险业内资深专家称,保险条款的设置既要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按照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根据交通安全法,损失应由责任方支付。
而保险的基本原理也是如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并不需要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当损失。受损车主获得赔偿的途径可以是对方的民事赔偿,也可以是对方掏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也符合保险的责任划分原则。值得强调的是,所谓的‘无责免赔’并不是一个免责条款,恰恰相反,它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上述专家如是说。
讨论关键:
完善“代为求偿权”标准和流程
据了解,在国外发达国家,当车辆发生事故时,车主只需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至于责任分配,则由保险公司代为划分与求偿。但由于我国车险投保率偏低,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后的追偿环境相当复杂。
针对社会各界对车险市场相关问题的持续关注与不断质疑,保监会和“中保协”近日相继表态要不断解决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完善“代为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等,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慧择提示:保监会已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其中包括“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将修改‘代为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