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我们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发布,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异地就医结算是指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持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到省内其他市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除自付部分外,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各市基本已实现了异地就医结算的基础条件。即计算机信息系统符合国家金保工程标准,并接入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经办机构实时联网;参保人员使用统一的山西省社会保障卡;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使用全省统一编码。
按照规定,异地安置和转诊人员异地就医,依旧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住院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登记;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系统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核定医保基金支付额。异地安置人员门诊就医和购药时,需持社会保障卡在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诊疗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慧择提示:落实医保制度,将百姓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参保人员使用统一的山西省社会保障卡;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使用全省统一编码。异地安置和转诊人员异地就医,依旧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