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0日,袁晓美的伤势经泰和县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达到伤残十级,取内固定费4000元,取内固定时休息一个月。事发后,刘云支付了袁晓美医疗费2万元。
经查,刘云驾驶的小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险。原告袁晓美现年59岁,主要收入来源于务农,偶尔会打点零工。现袁晓美起诉刘云和保险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671.94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袁晓美已超过55周岁的退休年龄,不能主张误工费,双方因此无法达成协议。
断案
法院认为,原告袁晓美与被告刘云共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应对其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袁晓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享有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的权利。鉴于被告刘云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万元),被告刘云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慧择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误工费的规定,我国对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而并不是根据年龄进行限制。原告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其作为农村妇女,主要收入来源于务农,且无退休工资等收入,事故使原告实际遭受了损失,故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泰和县法院熊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