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5·7”空难纵火者张丕林的母亲金桂贞诉该公司要求支付3.3万元保险赔偿金一案,已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金桂贞的诉讼请求。
2003年3月11日,金桂贞向北京法院起诉称:2002年12月6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原告金桂贞送达了《拒赔通知书》,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务院“5·7”空难处理领导小组的调查结论,“5·7”空难是由张丕林纵火造成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对张丕林投保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予赔偿。
金桂贞认为:一份空难结论,既不能约束保险合同当事人
索赔和拒赔的权利,也不能成为免除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依据,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和依据均不成立。
昨天,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顾问毕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调查组的责任认定结论。按照我国保险法第64条和65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不予赔偿。张丕林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所以完全符合保险法的拒赔规定。毕律师告诉记者,实际上太平洋人寿北京分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所占的保险份额非常小。此案被驳回,已经意味着原告很难再告赢其他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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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7日晚9时24分,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执行6136次航班的麦道A82型客机从北京飞往大连时,在大连机场东侧约20公里海面失事,机上112人遇难。同年12月7日,新华社发布国务院调查组对“5·7”空难调查结论:调查认定本次空难系张丕林纵火造成。据当时媒体报道,张丕林登机前购买了7份保险,如果按照正常赔偿张的家属可获得约160万元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