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一名叫李大布的男子,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连续三年投保。一年前,李大布在吃饭时突然噎食昏迷,虽送医院抢救,医生终无力回天。李大布猝死后,其母亲、妻子、儿子祖孙三代人与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索赔75000元。
不久前,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噎食猝死引发的罕见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三原告保险金额5000元,判令三原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用2640元。
这个结果令他们更添伤心,至今未能释怀。昨日,记者与李大布的妻子许某取得了联系,她在电话里痛哭失声:“实在咽不下这口气!”连续投保
李大布生前是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众力村人,1956年出生。2002年春节前,李大布碰到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保险绍兴支公司)一业务员。对方巧舌如簧,介绍险种时把好处说得天花乱坠,李大布不禁怦然心动。2002年2月5日,李大布与太平洋人寿保险绍兴支公司签订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关爱卡A款保险合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3年2月13日、2004年2月16日,李大布与该公司先后两次签订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关爱卡B款保险合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约定保险费每份为100元,保险期限分别为2003年2月18日至2004年2月17日、2004年2月21日至2005年2月20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5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2000元。上述合同均约定:投保人为李大布,被保险人为李大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同时,李大布还在该公司投保“太平盛世长健医疗(A)70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李大布,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法定,保险期间自2002年2月6日零时起至2027年2月5日24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缴费方式为年缴(5年限缴),保险费为1570元,投保份数5份,保险金额:重大疾病5000元,身故5000元,同时附加(98)住院医疗险,附加险责任终止日期为2003年2月5日。2002年2月1日、2003年2月14日、2004年2月16日,李大布就“太平盛世长健医疗(A)70岁”三次缴纳保险费,每次为1570元。噎食猝死2004年11月10日,李大布来到海盐其堂弟所在的建筑工地,在吃中饭过程中突然噎食,后昏倒。李大布被急送至海盐人民医院,医生虽全力抢救,但没能挽留住李大布的生命。在该院门诊病历有如下记载:“现病史为病人约20分钟前吃饭时,突然晕倒在地,伴意识不清及四肢抽动两下,后伴小便失禁,后呼之不应;在搬上车时,有呕吐一次;既往史(同事口述)有高血脂,心脏病史。”
萧山区益农镇众力村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11月21日出具了一纸证明:“当时李大布是饿了,吃饭比较急,吃饭中他讲我哽牢哉。李大布想吐出来,很快地脸色大变,心情狂躁,用手在抓自己的喉咙,极为痛苦的样子。后李大布晕倒在地,在地上抓喉咙和抽动。后来就噎死了。”
李大布的堂弟当时在现场,他证实李大布“吃中饭时噎死”。索赔遭拒事故发生后,李大布家属及时通知了太平洋人寿保险绍兴支公司,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做了一番调查。嗣后,李大布家属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全部的索赔资料。
事后,太平洋人寿保险绍兴支公司对李大布的儿子询问并做了笔录,通知被保险人家属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提供尸检证明。沉浸在丧父之痛的李大布的儿子,对此感情上绝对不能接受,因此坚决不同意尸体解剖。李大布的家属认为,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尸检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保险公司这样做,实为有意刁难,目的是推却理赔责任,有违诚信。
他们要求太平洋人寿保险绍兴支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的法定义务。但保险公司对此拒绝。
作为李大布的合法继承人,其母亲、妻子、儿子三代人一起一纸诉状递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把太平洋人寿保险绍兴支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诉称李大布发生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求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7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现在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证实李大布的死亡属于猝死,猝死是因自身原因引起的非暴力、非外伤性死亡,饭噎是属于自身以外的原因,所以李大布的死亡并不是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鉴于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属于保险事故,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争执焦点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法院归纳了双方争执焦点,并做了认定。
本案争执之一,噎食能否成为猝死的直接原因?原告认为噎食可以导致猝死,被告认为噎死与猝死不能共存,即非此即彼。
法院认为,猝死的原因肯定是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即猝死的直接原因是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但间接原因即诱因有多种多样。所以本案中,饭噎只是李大布的死亡的诱因,而非猝死的直接原因。
本案争执之二,噎死能否成为李大布的死因?法院认为,李大布的死是猝死(但其直接原因究竟是何种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不明),而非噎死。
本案争执之三,噎食诱发的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事故,被告应否承担保险责任?2004年2月16日,李大布与被告签订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关爱卡B款保险合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没有对意外伤害事故作出界定。所以,从定义上不能判明噎食诱发的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在双方对意外伤害定义没有界定的情况下,噎食诱发的猝死是否属于被告的免责条件?双方约定的被告免责条款有20项,从这20项免责条款看,噎食诱发的猝死不属于被告的免责事项。但是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一款第一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该条明确了意外伤害为身故的直接原因,即只能是直接原因,不能是间接原因。当然,免责条款也应以直接原因为基础。所以,噎食诱发的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被告不应承担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责任。
本案争执之四,5份太平盛世长健医疗险的保险金额是多少?对此,原告认为每份保险金额是5000元,被告则认为每份是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5份太平盛世长健医疗险的保险金额总共是5000元,即每份保险金额为1000元。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对原告要求被告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李大布的死是在吃饭时的猝死,由于猝死的直接原因不明;以及根据以上对猝死内涵的分析,噎食只是猝死的诱因,而非猝死的直接原因,所以在李大布的猝死原因上,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告免责的基础是直接原因,故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就“太平盛世长健医疗(A)70岁”保险支付保险赔偿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险种的每份身故保险金额为1000元,所以只支持原告5000元的诉讼请求,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就“太平盛世长健医疗(A)70岁”险给付三原告保险金额5000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三原告没有上诉。原告之一、李大布的妻子许某告诉记者,这一方面是因为对判决深感失望,失去了信心,另一方面是经济上的原因。李大布原来是绍兴县一家印染厂业务员,自从他死后,家里一下子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仅靠她起早摸黑干些零活挣点钱,每月收入才五六百元,而在重点高校(注:华东政法学院)读书的儿子,每年学杂费用需要2万余元。日子过得相当拮据,家里甚至已有20多天不用煤气了。
对于判决,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只要原告没有诈骗保险,事故原因属实,李大布因噎食猝死应属于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履行支付50000元保险金的法定义务;李大布投保了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给付25000元保险金义务。个人长期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存作为保险标的的,也就是说保的是生存,而李大布意外死亡,导致被告承保的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合法理赔,这是其应尽的义务。但本案被告拒赔,实有损保险的信誉。一审如此判决,深感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