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原系许昌市某公司职工,1994年8月11日晚,他在滚丝机上加工半轴螺纹时不慎将右前臂绞在半轴上,导致右前臂被绞断截肢,后经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构成四级伤残。从发生事故起,贾某因受伤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上班,他所在的企业虽然给他发放部分工伤津贴,但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从未足额发放。今年7月初,多次找公司领导协调未果后,贾某将自己的“老东家”——许昌市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魏都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调查了解到,贾某经此事故后,不但精神上受到了很大打击,而且全家人生活也受到了严重影响。同时,承办法官还了解到,被告某公司同样面临着多起类似事件的困扰,不仅经济负担很重,而且还要长期承受职工家属的追讨压力。该公司负责人十分无奈地表示,即使为原告补齐了以前的伤残津贴,后续的伤残待遇仍然是一个无底洞。
为了彻底做到“案结事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魏都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详细研判案情后,法官为该公司负责人算了这样一笔账:以工伤保险的平均缴费率为1%来计算,如果1个工人每月的平均工资为1000元,那么每月为每个工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只有10元,1年才120元。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少则赔偿几千元,多则需要几十万元。为了省掉几千元的社会保险费而忽略其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实属得不偿失。同时,法官还在案件调解中耐心地进行普法教育,向该公司负责人讲明,国家之所以颁布施行《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只有合法经营,才能获得更多的利润,而逃避相关责任,不是一个成熟企业应有的表现。
最终,经法官耐心说服教育,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己因欠缴工伤保险费所要面临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随后,该企业不但将此前未足额支付的伤残津贴25650元支付给了贾某,而且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补缴了工伤保险金,并为贾某办理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手续。目前,贾某每月应发的伤残津贴已由社会保险部门开始支付,其需要安装假肢的费用也已由社会保险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
慧择提示:国家之所以颁布施行《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既要合法经营,又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