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一家有20名女员工的公司里,不到半年时间,先后有15名女工生孩子,并领取了共计15万元的生育保险金。可奇怪的是,这15名女工,竟然从未在该公司里上过一天班。如此怪象,引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社保部门的关注,一个涉案200多万元、牵涉200多名孕妇的特大诈骗案由此浮出水面。
一公司半年内15人生育
2011年7月,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接到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称,柳州市清宇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情况反常,该公司近20名女“员工”中,半年内竟有15人先后生育小孩。然后,该公司据此先后向该局申领了孕妇的生育保险金,共计15万多元。而生育保险金下拨后,这15名女员工随即与该公司脱离了用人关系,她们原来按月所交的生育保险费也随之停缴。经查,这15名女员工,根本就没到该公司上过一天班,而是被“挂靠”到该公司的。
警方从清宇咨询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入手,很快摸清了具体情况,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60多岁的女子刘某某,股东为陈某、潘某。警方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15名孕妇名单,逐一开展调查。
经查,2010年5月,已经怀孕的陈菊,以清宇咨询公司职工的名义参保,同年10月小孩出生。2011年2月,她领到了生育保险金后被公司辞退。
民警决定从陈菊身上找突破口,遂到她家调查,发现他们夫妻俩所说的自相矛盾:陈菊称只得到几百元,而丈夫何某称得到3000元,但他只给了妻子几百元,余下的被他留作了私房钱。警方根据何某交代,锁定了一名涉案人潘某。几经周折,民警终于在柳州市燎原路附近,将潘某抓获。
结伙骗保“大干一场”
据30岁的潘某供述,她原来在一社区做街道工作时,认识了一个名叫黎艳的女子,后辞职跟随黎艳一起做“生育保险业务”。经查,清宇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即为黎艳的母亲,股东陈某是黎艳的亲戚。诸多线索,均指向黎艳。
黎艳落网后交代,今年33岁的她是财会专业毕业,曾在单位里当过财务,后辞职“创业”,帮一些公司管理账务,并兼做一些中介业务。2007年,黎艳生小孩后,享受到了生育保险待遇,她见单位交的费用很低(每月仅10多元),而从社保部门领到的生育保险金却很高,觉得有利可图,遂萌生了利用孕妇骗取生育保险金的歪念头。她与手下工作人员张某、陈某经过密谋,决定先找几个孕妇试试,将对方挂靠到朋友或自己的公司,以公司员工的名义参保,果然尝到了甜头。于是,3人决定放开手脚“大干一场”。
200多名孕妇被拉下水
办案人员了解到,黎艳、陈某和张某等人先后成立了“柳州市开心家政服务部”、“柳州市刘嫂家政服务公司”、“柳州市宇凡家政服务公司”等多家公司。然后,三人发动亲朋好友,寻找符合条件的怀孕对象:要么没有正式的工作单位,要么没有交过生育保险,要么有单位但没有购买生育保险,且怀孕时间要有时限(孩子出生前6至9个月)。承诺条件也相当诱人:不用交任何费用,由所挂靠的单位交,等生下小孩后,就可以得到两三千元的生育保险金。而孕妇们只需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先挂靠到单位或公司,等生小孩后再提供准生证、孩子的出生证、医院发票等手续,即可申领生育保险金。
为帮女儿广开“财源”,60多岁的刘某某也亲自上阵。一次,她在小区散步时,遇到了一个孕妇,于是,极力游说对方到女儿所办的公司参保。
在黎艳等人的“操作”下,牵涉其中的孕妇人数不断增多,至案发前已有220人。
黎艳安排手下人员,分别以挂靠的公司的名义到柳州社保部门领取《企业职工增减表》填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随着孕妇的增加,仅靠她们注册的几家公司已不能满足需要,黎艳又找朋友帮忙,有经营不善想注销的公司,就“借壳”给她使用;正常经营的,就许以一定的好处。
据了解,领取的生育保险金的绝大部分进了黎艳及同伙的囊中,“员工”所得只是极少部分。得手后,黎艳就将这些“员工”在公司的名单上删除,然后将新增的孕妇名单补进来。黎艳等人的疯狂骗保行为,终于引起了柳州社保部门的警觉,最终导致东窗事发。
钻法律空子骗保
据警方介绍,涉案人员中,上至主要嫌疑人黎艳等人,下至200多名孕妇,均或多或少地从骗保中得益,形成一个既得利益群体。因此,事发后,面对民警讯问,各方都极力地隐瞒事实,导致警方调查时费尽了周折。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且多以单向联系,必须把所有相关联的人全部找到,并认真梳理,证据链才能连接起来,其中黎艳等人所申报的参保资料和银行转款手续等资料,就多达9大本,叠起来有近1米高。据悉,这起骗生育保险案在广西尚属首例。
据办案人员介绍,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另据介绍,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相关待遇。
办案人员认为,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各地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不一样。在本案中,黎艳等犯罪嫌疑人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成立大量虚假公司,拉上众多孕妇加入让其成为“员工”,以达到骗保的目的。
目前,涉案的23名人员中,有20人被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另3人取保候审。此案的深挖和追赃工作,仍在进行中。
社会保险反欺诈力度为何疲软
尽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欺诈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刑法中并没有相关罪名,反欺诈力度大打折扣
违规使用医保卡或者社保卡套现;冒用他人医保证件就医开药;退休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退休金;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这是北京市人社部门曾经公开通报过的社保欺诈行为。
社保基金,可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钱”,近年来,却有越来越多不法分子将目光瞄准了这一部分钱。
而在社保基金成为“唐僧肉”的背后,却是打击社保欺诈行为无法可依的困境。
社保欺诈金额巨大
近日,广东省社保部门公布的一组数据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广东全省已经查验出“死亡冒领”农保待遇787人,重复领取养老金者471人,社保基金被骗保套保涉及金额达5800多万元。
广东省社保局称,截至今年1月,全省查出787名已故人员冒领农保待遇,及时发现停止不应领取却继续申报资金4000万元,查处471名参保人在不同地区重复申领职工养老金,涉及基金1800多万元。
近年来,骗保、套保的事例全国各地都时有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继晔曾就社保基金监管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研。他在调研中就发现,由于冒领养老金的问题突出,一些地方的社保部门不得不作出硬性规定,要求自称代领养老金者必须持有养老金受益人与最近出版的报纸的合影一张,目的是“确保养老金受益者还活着”。
而上述做法,“由于争议颇大,后来被取消了”。
还了解到了调研过程中发现的这样一件事:某地一家民营企业一共7个员工,其中有6个做了肾透析。在享受了400多万元的医保基金后,这几个人就申请注销了公司。
胡继晔向进一步分析,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运营、管理、支付业务越来越繁重,涉及金额也越来越大。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风险点自然增多。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当前社会保险业务中容易忽视的环节甚至漏洞,实施欺诈行为,涉及从征缴到支付的各个环节,给社会保险基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在征缴环节中,参保单位有故意隐瞒缴费基数、缴费起始时间,漏报人数、篡改职工身份的现象,或者故意瞒报基数使补缴金额达不到实际应补缴额;在支付环节中,存在着冒领和骗取保险金现象,如有的退休人员死亡后还继续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基金被冒领、串通报销的则更多。如果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保障功能的积极发挥。
反欺诈面临多重困难
广州市人社部门所公开的情况表明,不仅仅存在个人伪造资料骗取社保的情况,还存在着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违规骗取社保医保资金等情况。此前广州发现和处理了违规定点医疗机构25家、定点零售药店12家,已责令23家违规定点医疗机构整改,追回了违规申报的医保基金97万元。
胡继晔认为,在实际稽核工作中,反欺诈工作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险反欺诈力度受限,近年虽然出台了一些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的部门法规,但社会保险反欺诈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对社会保险领域新出现的涉及欺诈、冒领等问题难以用法律来解决。尽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欺诈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刑法中并没有相关罪名,反欺诈力度大打折扣;由于各项社会保险费仍未实现集中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难以理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支付环节的反欺诈由各经办机构代办,而内控机制不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勾结骗取社保基金的案例时有发生,使得查处难度加大;受编制、经费制约,一些主管机关对欺诈行为查处不力。欺诈行为的得逞而不受查处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欺诈行为的蔓延。
“社保欺诈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加快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的进程。”胡继晔说。
立法阻止社保欺诈
对于当前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局长林白桦表示,目前广东社保基金结余突破4000亿元大关,但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重扩面、轻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在社保基金经办工作中,存在着服务随意、账务管理粗放、法治约束力低等境况,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
而北京市人社部门去年在通报社保欺诈行为时,有关负责人曾表示,目前社保欺诈行为较多,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法规不够健全。此外,作为社保反欺诈试点城市,北京市去年也曾传出消息,正在起草相关条例。而国家层面的社保反欺诈法规也有望近期上报国务院。
毫无疑问,我国目前在应对社保欺诈行为所面临的无法可依的困境是实实在在的。
【慧择提示】胡继晔认为,作为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未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社会保险反欺诈问题。在法规之下,建议尽快起草适用于全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立法,以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这样,从已经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来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体系。
一公司半年内15人生育
2011年7月,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接到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称,柳州市清宇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情况反常,该公司近20名女“员工”中,半年内竟有15人先后生育小孩。然后,该公司据此先后向该局申领了孕妇的生育保险金,共计15万多元。而生育保险金下拨后,这15名女员工随即与该公司脱离了用人关系,她们原来按月所交的生育保险费也随之停缴。经查,这15名女员工,根本就没到该公司上过一天班,而是被“挂靠”到该公司的。
警方从清宇咨询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入手,很快摸清了具体情况,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60多岁的女子刘某某,股东为陈某、潘某。警方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15名孕妇名单,逐一开展调查。
经查,2010年5月,已经怀孕的陈菊,以清宇咨询公司职工的名义参保,同年10月小孩出生。2011年2月,她领到了生育保险金后被公司辞退。
民警决定从陈菊身上找突破口,遂到她家调查,发现他们夫妻俩所说的自相矛盾:陈菊称只得到几百元,而丈夫何某称得到3000元,但他只给了妻子几百元,余下的被他留作了私房钱。警方根据何某交代,锁定了一名涉案人潘某。几经周折,民警终于在柳州市燎原路附近,将潘某抓获。
结伙骗保“大干一场”
据30岁的潘某供述,她原来在一社区做街道工作时,认识了一个名叫黎艳的女子,后辞职跟随黎艳一起做“生育保险业务”。经查,清宇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即为黎艳的母亲,股东陈某是黎艳的亲戚。诸多线索,均指向黎艳。
黎艳落网后交代,今年33岁的她是财会专业毕业,曾在单位里当过财务,后辞职“创业”,帮一些公司管理账务,并兼做一些中介业务。2007年,黎艳生小孩后,享受到了生育保险待遇,她见单位交的费用很低(每月仅10多元),而从社保部门领到的生育保险金却很高,觉得有利可图,遂萌生了利用孕妇骗取生育保险金的歪念头。她与手下工作人员张某、陈某经过密谋,决定先找几个孕妇试试,将对方挂靠到朋友或自己的公司,以公司员工的名义参保,果然尝到了甜头。于是,3人决定放开手脚“大干一场”。
200多名孕妇被拉下水
办案人员了解到,黎艳、陈某和张某等人先后成立了“柳州市开心家政服务部”、“柳州市刘嫂家政服务公司”、“柳州市宇凡家政服务公司”等多家公司。然后,三人发动亲朋好友,寻找符合条件的怀孕对象:要么没有正式的工作单位,要么没有交过生育保险,要么有单位但没有购买生育保险,且怀孕时间要有时限(孩子出生前6至9个月)。承诺条件也相当诱人:不用交任何费用,由所挂靠的单位交,等生下小孩后,就可以得到两三千元的生育保险金。而孕妇们只需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先挂靠到单位或公司,等生小孩后再提供准生证、孩子的出生证、医院发票等手续,即可申领生育保险金。
为帮女儿广开“财源”,60多岁的刘某某也亲自上阵。一次,她在小区散步时,遇到了一个孕妇,于是,极力游说对方到女儿所办的公司参保。
在黎艳等人的“操作”下,牵涉其中的孕妇人数不断增多,至案发前已有220人。
黎艳安排手下人员,分别以挂靠的公司的名义到柳州社保部门领取《企业职工增减表》填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随着孕妇的增加,仅靠她们注册的几家公司已不能满足需要,黎艳又找朋友帮忙,有经营不善想注销的公司,就“借壳”给她使用;正常经营的,就许以一定的好处。
据了解,领取的生育保险金的绝大部分进了黎艳及同伙的囊中,“员工”所得只是极少部分。得手后,黎艳就将这些“员工”在公司的名单上删除,然后将新增的孕妇名单补进来。黎艳等人的疯狂骗保行为,终于引起了柳州社保部门的警觉,最终导致东窗事发。
钻法律空子骗保
据警方介绍,涉案人员中,上至主要嫌疑人黎艳等人,下至200多名孕妇,均或多或少地从骗保中得益,形成一个既得利益群体。因此,事发后,面对民警讯问,各方都极力地隐瞒事实,导致警方调查时费尽了周折。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且多以单向联系,必须把所有相关联的人全部找到,并认真梳理,证据链才能连接起来,其中黎艳等人所申报的参保资料和银行转款手续等资料,就多达9大本,叠起来有近1米高。据悉,这起骗生育保险案在广西尚属首例。
据办案人员介绍,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另据介绍,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相关待遇。
办案人员认为,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各地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不一样。在本案中,黎艳等犯罪嫌疑人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成立大量虚假公司,拉上众多孕妇加入让其成为“员工”,以达到骗保的目的。
目前,涉案的23名人员中,有20人被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另3人取保候审。此案的深挖和追赃工作,仍在进行中。
社会保险反欺诈力度为何疲软
尽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欺诈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刑法中并没有相关罪名,反欺诈力度大打折扣
违规使用医保卡或者社保卡套现;冒用他人医保证件就医开药;退休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退休金;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这是北京市人社部门曾经公开通报过的社保欺诈行为。
社保基金,可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钱”,近年来,却有越来越多不法分子将目光瞄准了这一部分钱。
而在社保基金成为“唐僧肉”的背后,却是打击社保欺诈行为无法可依的困境。
社保欺诈金额巨大
近日,广东省社保部门公布的一组数据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广东全省已经查验出“死亡冒领”农保待遇787人,重复领取养老金者471人,社保基金被骗保套保涉及金额达5800多万元。
广东省社保局称,截至今年1月,全省查出787名已故人员冒领农保待遇,及时发现停止不应领取却继续申报资金4000万元,查处471名参保人在不同地区重复申领职工养老金,涉及基金1800多万元。
近年来,骗保、套保的事例全国各地都时有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继晔曾就社保基金监管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研。他在调研中就发现,由于冒领养老金的问题突出,一些地方的社保部门不得不作出硬性规定,要求自称代领养老金者必须持有养老金受益人与最近出版的报纸的合影一张,目的是“确保养老金受益者还活着”。
而上述做法,“由于争议颇大,后来被取消了”。
还了解到了调研过程中发现的这样一件事:某地一家民营企业一共7个员工,其中有6个做了肾透析。在享受了400多万元的医保基金后,这几个人就申请注销了公司。
胡继晔向进一步分析,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运营、管理、支付业务越来越繁重,涉及金额也越来越大。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风险点自然增多。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当前社会保险业务中容易忽视的环节甚至漏洞,实施欺诈行为,涉及从征缴到支付的各个环节,给社会保险基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在征缴环节中,参保单位有故意隐瞒缴费基数、缴费起始时间,漏报人数、篡改职工身份的现象,或者故意瞒报基数使补缴金额达不到实际应补缴额;在支付环节中,存在着冒领和骗取保险金现象,如有的退休人员死亡后还继续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基金被冒领、串通报销的则更多。如果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保障功能的积极发挥。
反欺诈面临多重困难
广州市人社部门所公开的情况表明,不仅仅存在个人伪造资料骗取社保的情况,还存在着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违规骗取社保医保资金等情况。此前广州发现和处理了违规定点医疗机构25家、定点零售药店12家,已责令23家违规定点医疗机构整改,追回了违规申报的医保基金97万元。
胡继晔认为,在实际稽核工作中,反欺诈工作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险反欺诈力度受限,近年虽然出台了一些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的部门法规,但社会保险反欺诈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对社会保险领域新出现的涉及欺诈、冒领等问题难以用法律来解决。尽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欺诈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刑法中并没有相关罪名,反欺诈力度大打折扣;由于各项社会保险费仍未实现集中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难以理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支付环节的反欺诈由各经办机构代办,而内控机制不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勾结骗取社保基金的案例时有发生,使得查处难度加大;受编制、经费制约,一些主管机关对欺诈行为查处不力。欺诈行为的得逞而不受查处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欺诈行为的蔓延。
“社保欺诈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加快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的进程。”胡继晔说。
立法阻止社保欺诈
对于当前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局长林白桦表示,目前广东社保基金结余突破4000亿元大关,但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重扩面、轻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在社保基金经办工作中,存在着服务随意、账务管理粗放、法治约束力低等境况,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
而北京市人社部门去年在通报社保欺诈行为时,有关负责人曾表示,目前社保欺诈行为较多,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法规不够健全。此外,作为社保反欺诈试点城市,北京市去年也曾传出消息,正在起草相关条例。而国家层面的社保反欺诈法规也有望近期上报国务院。
毫无疑问,我国目前在应对社保欺诈行为所面临的无法可依的困境是实实在在的。
【慧择提示】胡继晔认为,作为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未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社会保险反欺诈问题。在法规之下,建议尽快起草适用于全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立法,以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这样,从已经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来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