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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对于大部分的骑电车出现意外,许多商业保险都绕开不说确保难题?
能留意到这一点,条文上经常下苦功夫。
那保险公司是以什么原因拒保的?
绝大多数意外险、寿险、重疾险、医疗险的免责声明都是有这样一条:
被保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照安全驾驶、或行驶无合法有效车辆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内。
敲重点。
1、电瓶车是划归机动车;
2、假如你电瓶车未获得驾照或车辆行驶证,出现意外后,例如骑电动车摔倒了,保险公司不赔。
尴尬的是,在我国车辆要进牌,得办驾照、车辆行驶证非常容易。
电瓶车全国各地要求但不统一,没牌、没证上道比较常见,这便非常容易被保险公司以“无合法有效驾照安全驾驶”为理由而拒保。
好多人并不清楚电瓶车归属于机动车辆。
因而,不恰当地觉得就算交通违章,交警队都不会惩罚,不遵守交通法规,车速太快、随便占用机动车道、随便行人横穿马路、随意转弯调头、逆行、醉驾、超载超限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十分普遍。
出现意外的发生率大大提高。
而开电动车的,通常收益比较低,不管伤到了自己或伤了别人,医药费或赔偿金一高,就有可能乏力付了。
电瓶车又无法像车辆一样买交强险,转嫁风险。
那保险公司当然如果不爱了,大多数对电瓶车免除责任。
但是没有一定就赔不上呢?
别着急,首先看实例。
1
一个电瓶车所引发的纠纷案
案件出现于浙江省绍兴市【裁判员书字体大小:(2016)浙0602民初4607号】。
被保人叫龙维珍,2015年8月4日根据企业购买了中国人寿的绿州团队意外伤害险(B型)(2013版)、国寿额外绿州出现意外花费赔偿团队医保,保1年。
保额分别是意外伤害40000元、医保8000元、住院医疗商业保险5400元。
2015年9月27日,龙维珍安全驾驶两轮电瓶车时发生事故,造成头部受伤,隔日死亡。
其亲人向中国人寿赔付,结论被拒了。
中国人寿拒保原因之一是:
保险条例第六条承诺,因受益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照安全驾驶或行驶无有效的车辆行驶证的机动车辆,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废或烫伤的,保险公司不构成给付的职责。
但人民法院没适用,判中国人寿赔付4万身故金。
经审理,尽管公安部门评定龙维珍驾驶两轮电瓶车归属于机动车辆,从而认定其系无照驾驶,但是这仅要在行政工作行业根据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车辆做出的认定。
而两轮电瓶车是不是属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电动车时应否拥有驾驶执照、电瓶车是不是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现阶段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无有关的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电瓶车也无法像机动车辆一样备案上车牌、领到驾照、投保交强险;
并且在该案保险合同中,也未对电瓶车归属于机动车辆、受益人无照驾驶电瓶车产生事故保险人免除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规定被告人人寿保险付款保险赔偿金请求原因创立,我院给予支持。
原文链接大家放这里了:http://t.huize.com/yp046。有兴趣的,可自己去找一起来看看。
2
电瓶车究竟是不是机动车辆
上边这个案件很有象征性。
而案件争议焦点关键主要有两个:
1、电瓶车是否机动车辆?
2、电动车上路行车,需不需要上车牌上证指数?
大家找了很多材料,下边分别是大伙儿分析一下。
1、电瓶车是否机动车辆?
电瓶车有摩托和单车的双向特性,可简易分成电动摩托和电动车。
电动摩托归属于机动车辆,电动车归属于非机动车道。
这一点在2018年1月1日开展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含有详尽要求。
以电动车为例子:
电动车要以车载蓄电池辅助电力能源,具备脚踩骑车水平,能够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性的二轮单车。电动车要符合以下规定:a) 具备脚踩骑车水平;b) 具备电驱动或/和电助动作用;c) 电驱动行驶中,最大设计车速不得超过 25 km/h;电助动行驶中,时速超出 25 km/h,电机不可给予动力响应;d) 安装完备的电动自行车的车重理应小于等于 55 kg;e) 电瓶标称电压理应小于等于 48 V;f) 电机额定值持续功率理应小于等于 400 W。
简单的说,不同时符合电动车标准化的,例如车速25km/h之上,或车重量超出55 kg,即使电瓶车了,就按照机动车辆算。
当然,为了能好卖,目前市面上“超标准”的电动车为数不少,还有一些擅自改装,例如车速迅速、超过25km/h的。
大家建议就是,这种车尽量不要买。不然,公安部门可能依照电动摩托的需求去处理。
那怎么判断一辆电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简单的方法,看有没有电动车强制性产品验证(CCC验证)。并没有CCC验证,不可以上车牌。
2、电动车上路行车,需不需要上车牌上证指数?
假如是电动摩托,按机动车辆算,那依据机动车管理规范,就需要上机动车号牌,要考驾驶证,还要买交强险、交机动车辆车辆购置税、商业险、车辆年检费用等。
而电动车,依据即将于4月15日开展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上道,也要备案上车牌了。
我国封禁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缘故,则是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实在是太多了,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马路杀手。
据调查,2013年至2017年,全国各地共产生电动车肇事者致死死伤的交通事故5.62万,导致身亡8431人、负伤6.35数万人、立即经济损失1.11亿人民币。
因此,为了与其他人的安全性,尽可能按国家规定来。
如果仍然明知故犯,没牌或无照驾驶电瓶车,那么就并不只是商业保险赔不赔问题了。
一方面要面临交管部门的处罚;
另一方面,出现意外时,还将面临担负主责或主要责任的代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假如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辆,且上交通强制险,那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进行赔偿,赔偿完成后然后按照法律责任分责;
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辆,但并未投保交强险,由电动车驾驶人们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偿相应亏损,赔完之后才能依照法律责任分责赔偿;
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辆,就算电动车驾驶人一方没过失,对方是非机动车道得话,电动车驾驶人也要担负不得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
3
电瓶车本地无法上车牌上照,该怎么办?
那有的人很有可能就要问完,如果本地无法给电动车上牌照,也办不了驾照和车辆行驶证,该怎么办?
大家想起了好多个解决方案:
1、买合乎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动车
电动车归属于非机动车道,就算没上车牌,也不会受到保险公司“无牌无证机动车辆免除责任”条款危害。
2、买并没有有关免除责任保险
并没有“被保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照安全驾驶、或行驶无合法有效车辆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内”这一条免除责任保险特别少,但是我们或是寻找几款。
寿险:
瑞泰瑞和、大麦定寿
重疾险:
瑞泰瑞盈,星悦重疾险、阿童木(多倍宝宝)儿童重疾险
之上几种,也没有“被保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照安全驾驶、或行驶无合法有效车辆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内”的免除责任,性价比高也都很不错,可以选择(医疗险、意外险,我尚未寻找,大家有什么找到的,热烈欢迎下方留言)。
但是,提醒下,针对酒后驾车,星悦不赔。
除此之外,康惠保旗舰版针对电瓶车也相对比较友善。
条文是这样所规定的:
受益人酒后驾车机动车辆、无合法有效驾照安全驾驶。无合法有效驾照安全驾驶指以下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安全驾驶;(2)安全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系不相一致车辆;(3)驾驶人员持检审不符合要求的驾照安全驾驶;(4)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持未检审的驾照安全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培训开车时,无教练跟车具体指导,或不按照特定时长、路经学习培训开车;(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许多无合理驾照驾驶状况;(7)二轮、三轮、四轮等各种电瓶车有关安全事故是否为“无合法有效驾照安全驾驶”的情况根据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评定为标准。]机动车辆或行驶无有效的车辆行驶证[ 无有效的车辆行驶证指以下情形之一:(1)并没有车辆行驶证;(2)未能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准时开展或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3)二轮、三轮、四轮等各种电瓶车有关安全事故是否为“无有效的车辆行驶证”的情况根据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评定为标准。]的机动车辆;释意:酒后驾车:指经检测或评定,产生风险事故时驾驶人员工作人员每百mL血液中酒精浓度做到甚至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要求的要求。机动车辆:就是指动力系统推动或是牵引带,供员工乘用或是用以运输物件及其开展工程项目重点作业轮试车子(二轮、三轮、四轮等各种电瓶车属性分类根据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评定为标准)。
一方面,康惠保旗舰版针对机动车界定相对性更加明确。
次之,电瓶车是否为“无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交给本地公安部门分辨。这便降低了许多潜在性纠纷案件。
不足的地方便是,根据起诉申诉成功的概率就变小。
例如开始提及的例子,本地公安部门判断龙维珍归属于无照驾驶,再根据康惠保旗舰版相关条款,人民法院就真不容易适用赔付。
要不要买,就看个人怎么想的了。
4
电动车被拒保,申诉成功的概率多少?
最终回应一个问题:假如骑电单车出现意外,真被拒保了,起诉申诉成功的几率到底有多大?
从开始那一个实例看,人民法院适用赔付,通常是觉得电瓶车是否机动车辆,无很明确的法律法规。
那么我们在阅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时,一个感受是,这些文档对机动车辆、电动车界定其实是较为很明确的。
例如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车重、电机功率以及相关制动减速度都是有严格管理。
可关键是,平常人对上述规范完全不了解,或无法理解,也便对电瓶车哪种环境下归属于机动车辆欠缺了解。
但从保险条例看,针对什么是机动车、电瓶车,保险公司也挺含糊不清,像康惠保旗舰版有比较清楚界定的不多见。
那理赔时就难免发生纠纷案件了。
但是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的法律案例看,人民法院站在顾客这里,判保险公司赔偿的,占比更高些。
缘故除开电瓶车会不会被认定机动车辆存在分歧外,《保险法》第三十条也是一个强有力武器装备。
第三十条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选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受益人或是受益人对合同文本有争议,理应按照一般了解给予表述。
对合同文本主要有两种之上解释,法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理应做出有益于受益人和受益人的描述。
汉语翻译下便是:假如被保人、受益人以其日常生活实践考虑,觉得电瓶车并不是机动车辆(例如觉得汽油车才算是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对什么是机动车也没很明确的,那保险行业就将面临输纠纷案最终的结局。
是否略微安心点?
但是我们迫不得已泼下凉水。起诉并不是一件简单事情,时间观念、时间精力、心理状态都是有严峻的考验。
因此,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避开掉这种风险性,例如买并没有相对应免除责任保险,按国家规定的给电动车上牌上证指数,会很妥当。
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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