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有保险,开车人有保障没?网络最好的驾驶员保险!
“无责不赔”条款被叫停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在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若肇事方拖延赔偿,多数保险公司也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
业内人士表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条款,早在2003年就已引入车险赔付,只是以前并没有强制规定。保监会此次《通知》要求,意味着代位求偿权成为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今后,保险公司在进行车险赔付时,将面临着成本上升、资金流转等一系列压力,行业竞争或将进一步加剧。
保额将按照实际价额核定
《通知》还叫停了车险理赔时“高保低赔”的惯例。在过去,机动车投保商业保险时,是按新车价格进行投保,而理赔时却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进行。对此,《通知》规定,车损险投保时,将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由保险公司和车主双方协同约定保险金额。这将使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在投保时享受相对实惠的价格。
在条款设置方面,在费率“市场化”的大前提下,免赔额与免赔率的灵活运用将会更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安全驾驶,驾驶习惯良好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免赔额及免赔率来获取更低的保险价格,价格浮动的灵活性将使保险公司能提供更多的产品组合,从而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节约社会资源。
预定附加费用率禁超35%
《通知》对于商业车险费率拟订,原则上规定了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
保险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使得保险公司在不同渠道上开发的产品费率有所差异,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一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价格与服务,在权衡价格与服务的基础上,做出最利于自己的购买选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对不同销售渠道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费用率,在网络等方面获取成本较低的渠道,将原本转嫁于消费者的渠道获取成本减少,从而实质上降低了消费者购买成本。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解读称,由此看来,保监会会通过保险行业协会研究车险损失力度情况以及产品情况,由保监会限定一个费率高线,让各个保险公司在基础上来制定费率。
据多位车险行业资深人士介绍,其实简单地看,费率低不低最终主要是体现在保费折扣上。目前,各家公司一般最优惠就是保费打7折。而如果实行对费率“限高不限低”,其实也就是,将来只限制各家公司最高保费,在竞争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把保费降得更低,即打更大的折扣。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构成保费重要成分的附加费用,此前并没有明文规定。此番设限,也将有助于降低保费。显见的是,据庹国柱介绍,目前行业的附加费用率在30%左右,但对于一些新开的公司,附加费用率甚至可以达到100%。如果进行了最高35%的限制,意味着这些小公司的保费将大幅下降。
半年后或推示范条款费率
《通知》也明确了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而中保协将负责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车险市场化改革已酝酿多年,保监会每一步举措都很谨慎。”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从此次通知出台到行业协会出台示范条款和费率,再到保险公司设计并申报车险产品,还有保险公司系统的更新等,至少还要半年以上的时间。
该人士表示,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协会的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设计车险产品后,将送至保监会进行审批。待全部审批完成后,保监会将选择统一的时间窗口,进行车险新旧条款的全面切换。
事实上,保险公司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态度各异。此前一些机构人士担心恶性竞争的局面会再次发生。华泰财险一位高管表示,“我们抱着乐观的态度。保监会也是经过审慎考虑,认真总结了这些年在费率市场化方面成功的经验和遇到的一些问题,政策相对会更加稳健,循序渐进。”
虽然新一轮的车险竞争难以避免,但不太可能回到2008年的状态。天平财险一位分公司总经理表示:“在严格的偿付能力指标监管下,保险公司也不敢再像以前那样亏损做业务。”
慧择提示:此外,针对保监会此次明确代位求偿权,车主王先生表示,这对车主的确是一种便利,使得车主在车辆受损之后不再有没人管的担忧。但王先生同时担心,保险公司成本上升,可能会迫使保险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增加车主的保险负担。
产品名称:平安“车主安心”自驾车意外保险 | |
推荐指数: | |
1、提供司机和车上人员在 驾乘私家车途中意外身故、残疾和意外医疗保障。 2、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主被保险人 20万。 3、意外医疗 主被保险人 2万元(100元免赔,100%赔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