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天津、山东、四川等多个省市开始探索试点“消费养老”保险模式,而这一模式也日渐显出其养老资金来源“第四支柱”的功能。
专家指出,“消费养老”作为个人养老金制度方面的一种尝试,可以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范围之内进行探索和试点,取得一定成效后再逐步扩围。同时,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和行业监管,依法保护参与“消费养老”模式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65岁以上人口达1.5亿人,占总人口的10.8%。根据联合国的人口预测,我国将于2027年前后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过14%)。
“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给养老保险事业和改革带来了挑战。‘消费养老’模式正在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新举措。”世界新经济研究院院长陈瑜近日在“2018消费养老创新模式高峰论坛暨世界新经济研究院年会”上表示。
所谓“消费养老”,是指消费者通过日常消费,将消费资本利润转化为养老金的新型养老保险机制。即商家在销售商品过程完成后,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奖励积分的名义返还给消费者,这部分资金将会自动划拨到个人养老金专用账户上,该账号由保险公司提供增值和保值的服务。
据了解,“消费养老”保险模式目前已经在天津、山东、四川等多个省市展开探索和试点。
当前,各国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模式,主要是国家拨款、企业和个人强制缴费作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并形成了现收现付、完全积累和部分积累三种财务模式。
在陈瑜看来,这三种财务模式都是以单一货币模式作为支撑,难以解决养老保险存在的融资困难、资金短缺等问题,难以实现养老保障制度的预期目标。而“消费养老”模式开辟了增加养老金的新渠道。在这种养老保险机制下,消费者、被保险人将由传统保险制度下被动的参与者转化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主动参与者和主力军。
慧择提示:多地开展消费养老保险试点,不过,由于缺乏科学和规范的管理,部分地方试行的“消费养老”也同时陷入了传销、违法私募基金等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