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监会近日下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要求保险公司对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三大类投资设置防火墙,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据了解,早在2015年底,保监会便针对银行存款、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方面出台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在涉及股权投资方面,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关注市场风险、投资范围及投资标的合规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在涉及不动产投资方面,强调了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在涉及金融产品投资方面,还应当关注投资决策风险、交易执行及投后管理风险等。
目前,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股东利用保险机构融资套利现象时有发生,不当关联交易成为监管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此,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上述三大类投资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保险机构应建立针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反舞弊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限额审查、关联交易决策、独立董事表达意见、关联人士回避、信息披露、单独报告及定期报告等职责。
针对不同类投资项目的特点,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比如,保险机构投资股权时应当建立项目立项审批机制,经筛选后具备投资潜力的项目,根据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进行立项审定。
而险资在投资不动产时,则要求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基金资料,包括项目位置、使用类型、建筑或土地情况、投资规模、开发阶段等基本信息,并对拟投资的不动产项目进行充分评估,以保证所投资的不动产产权清晰、不动产用途合规等;在投资金融产品时,应督促投资管理人充分发挥投资监督作用,持续跟踪金融产品管理运作。
此外,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不动产投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在股权投资方面要建立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股权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例如,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或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责任。涉及非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慧择提示:保监会发布监管新规,督促险企对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三类投资设防火墙,比如,保险机构投资股权时应当建立项目立项审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