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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2011年12月20日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深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这一“办法”召开了新闻交流会,并做了进一步解释。
据了解,《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对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管理运作模式、组织机构、缴存主体、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提取、贷款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原由市社保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今天移交至公积金中心管理,同时,市社保局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业务,有关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网站(网址www.szzfgjj.com)及服务热线(86366999)今日开始试运行,市民可访问该中心网站或拨打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1、关于缴存主体: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暂行办法》指出,在缴存主体方面,“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在权属方面,“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幼儿园、医院等。
2、关于缴存办法:一人只能设立一个账户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办法,《暂行办法》指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3、关于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
按照《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还有对《暂行办法》有疑问的市民,可以登录深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拨打管理中心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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