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3、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费征缴
本条例一共有八个章节,其主要对失业保险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失业保险待遇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慧择提示:漯河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以及失业基金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在失业基金管理方面方法,条例规定了失业基金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保险金以及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等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