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退休返聘人员,下班途中不幸被撞。结果,伤愈后当我向公司提出支付工伤保险等费用时,公司却以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为由,拒付。我想知道,我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我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12月9日,读者李先生询问此事。
据李先生介绍,他是我市一家公司的技术工人,2006年退休。退休后,鉴于他技术性强、表现突出,公司仍聘用他从事原先的工作。2007年9月份的一天,他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伤愈后,还留下后遗症,造成了腿脚不便。期间,因肇事者家境条件差,经民警调解,他们仅是一次性地向其索要了些许赔偿费后,就简单地做了了结。但是,由于伤情严重,不仅耽误了工作,而且还花了不少住院费。于是,李先生便与公司交涉,要求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然而,公司以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多种理由,不同意其要求。对此,李先生深感不解。他说,难道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下班回家的路上不算工作时间呢?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他又该如何向公司要求支付工伤保险等费用呢?
随后,记者采访了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慧。她说,职工退休后被返聘回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的事故伤害,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目前学理界尚有争议。但大多数人认为退休职工与返聘的单位或新单位所形成的是聘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也不应适用工伤认定程序,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这种观点是有着理论及实践根据的。
正因如此,所以汪慧律师认为,李先生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是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并且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而产生的自身伤害,当然其中就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是不能申请工伤认定、鉴定,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了。不过,由于工作原因而导致李先生人身损害的,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