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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加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城镇化是支撑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城镇化不仅包括了城镇服务业的发展,而且起到扩大并带动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作用,而目前制约我国城镇化和服务部门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则在于土地制度,破解土地瓶颈对于解放我国服务业生产力,促进城乡统筹,加快服务贸易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城镇化不仅仅是农民上楼,城镇化的内涵包括了城镇能够为城镇生活的居民提供全面的城镇化服务,比如商务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等。因此,从这一意义讲,推进城镇化要从根本上依托于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集约化发展中发挥了基础保障作用,除此之外,城镇的基础性功能如生活居住、商贸物流、产业承载、旅游休闲、文化传播、社会组织等更是离不开城镇服务业的发展。可以说没有城镇服务业的发展完善,就不可能实现产业、经济、社会、文化的交融互动,也就不可能有城镇化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同时,城镇集聚了相对密集的智力型人口、相对集中的企业群体和相对收入较高的有旺盛购买力的消费人群,提供了相对完善齐全的软硬件设施,这些又从市场需求、资金和劳动力供应、基础设施保障等方面促进了城镇服务业的发展。大量国内外实证研究也证实: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一国城镇化进程与其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呈现出高度的正相关性。
其次,农村城镇化能够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城镇化直接为二、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发展平台,提高了二、三产业的集聚经济效应。城镇化还创造了二、三产业发展在环境上的外部经济效应,如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和信息服务工作的完善。为实现产业结构由“二、三、一”向“三、二、一”转型升级提供了新的动力。
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虽然居住在城市并被计算为城市人口,但其并不能同等享受到城市的各类公共服务,其收入水平、消费模式无法等同于一般城市居民。这其中,固然有户籍制度的制约,但城镇服务业发展滞后才是制约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根本所在,这从广东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可以得到印证。
我国的城镇化应该是开放式的城镇化,目前对于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而言,城镇化已经不可能复制广东先发地区城镇化的模式,即依托外向型的加工贸易模式。但是,开放性的基本属性并未改变,在当前条件下,我国城镇化要依托发展服务贸易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建设,特别是推动特色服务贸易的发展。
通过城镇化,在夯实服务经济基础与健全基本服务的同时,着力因地制宜,提高重点服务行业的竞争力,比如旅游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和体育服务等,扩大服务贸易出口。而且,改善的城镇化服务水平能够带来人口集约、劳动集约、产业集约、土地集约、资金集约与技术集约,使生产要素由分散无序状态向规模集约型转变。城镇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共设施,交通、通讯、商贸金融、服务业及教育、文化娱乐、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能够形成较高的聚合效应,降低服务产业发展成本,增加盈利,为产业结构调整,尤其是二、三产业的集聚创造了有利条件。
除此之外,城镇化在避免贸易壁垒中将发挥重大作用。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劳工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先后出现了国际劳工标准、核心劳工标准、社会条款、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以及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它们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从长远来看,劳工权益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有些劳工标准还可能成为贸易壁垒。在将农民转变为产业工人的过程中,我国要按照国际劳工标准(SA 8000)为转移的工人提供相应待遇,避免外国市场以用工借口限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切实保障产业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其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又能为我国规避贸易壁垒,扩大出口,创造良好条件。
目前,制约我国城镇化和服务业发展制度瓶颈关键在于土地制度改革滞后,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尚未界定清晰,从而导致农民无法正当享受土地的收益权。同时,现在征地制度的价格剪刀差也严重损害农民利益,一般来讲,政府的征地价格低,而其出售给征地单位或企业的市场价格高,而微薄的土地转让费,被镇、乡、村层层“剥洋葱皮”,农民也无法全部获取。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土地价值日益增值的背景下,农民的利益未能与城镇化的进程同步。此外,我国还缺乏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地方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未能有效落实,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及监管措施还远不够有效。
这些问题使得我国在城镇化进程中,仍无法保障农民的权益,一方面,使得农民进城后仍面临着低收入的境遇,另一方面,农民仍无法享受到基本的城镇服务。这样就导致农民既无法迅速带动城镇消费,又无法为城镇发展,特别是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技能,进而导致我国的城镇化表现出一种“伪城镇”化的困扰局面。
中国目前对城镇化率的统计与实际具有城镇户籍、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实际居民数字并不相符,大量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工以及在镇区生活却务农的农业户籍人口实际上是“被城镇化”了。然而,城镇中生活成本高、失去传统的土地保障、城镇户籍制度的限制、社会保障程度低,导致大量“伪城镇人口”无法为持续推动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也不能有效地促使这部分人口去实施人力资本投资,从而也就无法为城镇产业结构升级、服务经济和服务贸易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破解我国城镇化发展难题,促进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迅速发展的关键在于加快改革我国现存土地制度中的不合理部分。
首先,近期用3年时间,要做到确权发证,即明确规定农村居民从土地使用、经营及流转中所具有权利,并通过发证形式予以确认。
应该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等法律中关于集体土地必须经过政府征收才可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偏离宪法精神规定;尽快废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审批程序;尽快按照“同地、同价、同权”原则,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统一纳入管理有序的土地市场。
要确立乡镇在基层管理层面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控地位,村社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形成乡镇村社权属明晰,主体明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结构体系。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赋予农户对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部分权利,保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长期化和市场化,体现出市场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基础性作用。
其次,到“十二五”后期用5年时间,进一步完善以确权发证为前提的土地制度体系,要通过立法来保障农民的农村土地增值性收益。
一是改革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规范土地征收征用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现行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科学界定土地征收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性质,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坚决杜绝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等“囤地”行为的发生,保证土地征收征用地规模适度,从根本上杜绝侵犯农民财产权的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地行为。
二是贯彻落实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重点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逐步建立健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在保证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对市场条件成熟的区域,贯彻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措施,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是确保农村建设用地依法审批,完善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审批主要在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等方面。无论是转包、转让、租赁、入股和互换等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所必须的生产管理用房的审批,可以通过利用现有农村宅基地、废弃地复垦转换来解决,也可以通过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的方式来解决。但必须建立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的前提下,按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规范确定的权限逐级审核报批,既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又要依法审批。
再次,争取到2020年用8年的时间来实现农村宅基地能够顺利进入二级流通市场流转,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配置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从而在财政体制层面改变现在地方土地财政的问题。
搞好农村土地流转,要大力培养土地流转市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充分实现农村土地的价值。在不改变土地耕作条件和用途的情况下,发展多种经营,探寻多种模式,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谋划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体局面,实现农村土地的价值。同时,实施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使用机制,确保土地保值增值。在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市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需流转的合法农村土地实行招、拍、挂,促使农村土地使用的规模化、集约化,体现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性。此外,要根据市场运行机制合理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完善与农村土地流转密切相关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扩大土地流转市场范畴。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运行机制,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两个层面,要区别对待,分类实施,有机结合,共同发展。首先,对农用地流转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子。在市场操作层面上要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一面,还要体现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其次,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在保护耕地,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宅基地,废弃地复垦等方式新增耕地来补充新占用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同时对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内的丘陵闲置、浅山坡空闲地加以利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做到“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实施,统一建设),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基础设施用地的要求,节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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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加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城镇化是支撑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城镇化不仅包括了城镇服务业的发展,而且起到扩大并带动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作用,而目前制约我国城镇化和服务部门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则在于土地制度,破解土地瓶颈对于解放我国服务业生产力,促进城乡统筹,加快服务贸易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城镇化不仅仅是农民上楼,城镇化的内涵包括了城镇能够为城镇生活的居民提供全面的城镇化服务,比如商务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等。因此,从这一意义讲,推进城镇化要从根本上依托于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集约化发展中发挥了基础保障作用,除此之外,城镇的基础性功能如生活居住、商贸物流、产业承载、旅游休闲、文化传播、社会组织等更是离不开城镇服务业的发展。可以说没有城镇服务业的发展完善,就不可能实现产业、经济、社会、文化的交融互动,也就不可能有城镇化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同时,城镇集聚了相对密集的智力型人口、相对集中的企业群体和相对收入较高的有旺盛购买力的消费人群,提供了相对完善齐全的软硬件设施,这些又从市场需求、资金和劳动力供应、基础设施保障等方面促进了城镇服务业的发展。大量国内外实证研究也证实: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一国城镇化进程与其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呈现出高度的正相关性。
其次,农村城镇化能够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城镇化直接为二、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发展平台,提高了二、三产业的集聚经济效应。城镇化还创造了二、三产业发展在环境上的外部经济效应,如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和信息服务工作的完善。为实现产业结构由“二、三、一”向“三、二、一”转型升级提供了新的动力。
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虽然居住在城市并被计算为城市人口,但其并不能同等享受到城市的各类公共服务,其收入水平、消费模式无法等同于一般城市居民。这其中,固然有户籍制度的制约,但城镇服务业发展滞后才是制约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根本所在,这从广东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可以得到印证。
我国的城镇化应该是开放式的城镇化,目前对于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而言,城镇化已经不可能复制广东先发地区城镇化的模式,即依托外向型的加工贸易模式。但是,开放性的基本属性并未改变,在当前条件下,我国城镇化要依托发展服务贸易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建设,特别是推动特色服务贸易的发展。
通过城镇化,在夯实服务经济基础与健全基本服务的同时,着力因地制宜,提高重点服务行业的竞争力,比如旅游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和体育服务等,扩大服务贸易出口。而且,改善的城镇化服务水平能够带来人口集约、劳动集约、产业集约、土地集约、资金集约与技术集约,使生产要素由分散无序状态向规模集约型转变。城镇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共设施,交通、通讯、商贸金融、服务业及教育、文化娱乐、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能够形成较高的聚合效应,降低服务产业发展成本,增加盈利,为产业结构调整,尤其是二、三产业的集聚创造了有利条件。
除此之外,城镇化在避免贸易壁垒中将发挥重大作用。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劳工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先后出现了国际劳工标准、核心劳工标准、社会条款、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以及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它们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从长远来看,劳工权益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有些劳工标准还可能成为贸易壁垒。在将农民转变为产业工人的过程中,我国要按照国际劳工标准(SA 8000)为转移的工人提供相应待遇,避免外国市场以用工借口限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切实保障产业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其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又能为我国规避贸易壁垒,扩大出口,创造良好条件。
目前,制约我国城镇化和服务业发展制度瓶颈关键在于土地制度改革滞后,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尚未界定清晰,从而导致农民无法正当享受土地的收益权。同时,现在征地制度的价格剪刀差也严重损害农民利益,一般来讲,政府的征地价格低,而其出售给征地单位或企业的市场价格高,而微薄的土地转让费,被镇、乡、村层层“剥洋葱皮”,农民也无法全部获取。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土地价值日益增值的背景下,农民的利益未能与城镇化的进程同步。此外,我国还缺乏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地方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未能有效落实,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及监管措施还远不够有效。
这些问题使得我国在城镇化进程中,仍无法保障农民的权益,一方面,使得农民进城后仍面临着低收入的境遇,另一方面,农民仍无法享受到基本的城镇服务。这样就导致农民既无法迅速带动城镇消费,又无法为城镇发展,特别是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技能,进而导致我国的城镇化表现出一种“伪城镇”化的困扰局面。
中国目前对城镇化率的统计与实际具有城镇户籍、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实际居民数字并不相符,大量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工以及在镇区生活却务农的农业户籍人口实际上是“被城镇化”了。然而,城镇中生活成本高、失去传统的土地保障、城镇户籍制度的限制、社会保障程度低,导致大量“伪城镇人口”无法为持续推动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也不能有效地促使这部分人口去实施人力资本投资,从而也就无法为城镇产业结构升级、服务经济和服务贸易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破解我国城镇化发展难题,促进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迅速发展的关键在于加快改革我国现存土地制度中的不合理部分。
首先,近期用3年时间,要做到确权发证,即明确规定农村居民从土地使用、经营及流转中所具有权利,并通过发证形式予以确认。
应该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等法律中关于集体土地必须经过政府征收才可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偏离宪法精神规定;尽快废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审批程序;尽快按照“同地、同价、同权”原则,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统一纳入管理有序的土地市场。
要确立乡镇在基层管理层面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控地位,村社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形成乡镇村社权属明晰,主体明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结构体系。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赋予农户对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部分权利,保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长期化和市场化,体现出市场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基础性作用。
其次,到“十二五”后期用5年时间,进一步完善以确权发证为前提的土地制度体系,要通过立法来保障农民的农村土地增值性收益。
一是改革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规范土地征收征用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现行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科学界定土地征收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性质,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坚决杜绝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等“囤地”行为的发生,保证土地征收征用地规模适度,从根本上杜绝侵犯农民财产权的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地行为。
二是贯彻落实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重点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逐步建立健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在保证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对市场条件成熟的区域,贯彻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措施,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是确保农村建设用地依法审批,完善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审批主要在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等方面。无论是转包、转让、租赁、入股和互换等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所必须的生产管理用房的审批,可以通过利用现有农村宅基地、废弃地复垦转换来解决,也可以通过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的方式来解决。但必须建立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的前提下,按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规范确定的权限逐级审核报批,既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又要依法审批。
再次,争取到2020年用8年的时间来实现农村宅基地能够顺利进入二级流通市场流转,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配置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从而在财政体制层面改变现在地方土地财政的问题。
搞好农村土地流转,要大力培养土地流转市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充分实现农村土地的价值。在不改变土地耕作条件和用途的情况下,发展多种经营,探寻多种模式,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谋划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体局面,实现农村土地的价值。同时,实施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使用机制,确保土地保值增值。在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市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需流转的合法农村土地实行招、拍、挂,促使农村土地使用的规模化、集约化,体现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性。此外,要根据市场运行机制合理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完善与农村土地流转密切相关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扩大土地流转市场范畴。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运行机制,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两个层面,要区别对待,分类实施,有机结合,共同发展。首先,对农用地流转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子。在市场操作层面上要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一面,还要体现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其次,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在保护耕地,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宅基地,废弃地复垦等方式新增耕地来补充新占用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同时对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内的丘陵闲置、浅山坡空闲地加以利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做到“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实施,统一建设),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基础设施用地的要求,节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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