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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大事故的发生,再次将交通运输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凸显在公众面前。生命与健康无价,其中的人身风险与补偿保障体系引起了诸多关注。
通常来说,在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旅客的人身伤害补偿往往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既定的归责原则下,交通事故责任方根据承担责任情况所支付的赔偿金;二是旅客本身购买或享受的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医疗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三是来自政府的资金援助和各方捐助;四是家庭自助。
在相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购买人身保险已成为民众的常规习惯。无论是具有寿险传统的英国和日本,还是人寿保险历史相对较短的美国,人寿保险的深度和密度都在全世界名列前茅,普及率也高达百分之八九十。
与此同时,欧洲较为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美国以弱势群体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也为个体的意外伤害风险、住院医疗风险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而事实上,保险的作用不仅于此,保险公司常常可以参与到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过程之中。这源于随着现代社会运输工具的多样化和运力的增加,交通运输中的高风险及交通事故中的归责问题逐渐在各国达成共识。
近年来,各国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除了死亡赔偿金、生活救助金、丧葬费随着经济成本的上升而上升,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量和比例也在增高;而对于遭受严重人身伤害甚至致残的当事人,其所带来的医疗康复费用会更加庞大。
以日本、美国为例,日本近代交通史上出现过赔偿金额超过2亿日元的最高纪录;而美国2008年造成25人丧生的洛杉矶列车相撞事故,运营方被判赔偿金总额高达2亿美元,创下了美国的列车事故最高赔偿纪录。
日益增加的责任风险提高了运营商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加快损害补偿速度、并避免承运人由于赔偿数额过大陷入经济困境,最终保护旅客的利益,大多数国家建立起了强制性的交通责任保险制度,强制公路、铁路或航空等运输业购买责任保险,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商业责任保险,参与到事故赔偿中来。
尽管处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通过比较可以引发对我国保险体系的思考。以此次铁路交通事故赔偿为例。
首先,从旅客本身主动所购买的商业人身保险看。覆盖意外事故风险的人寿保险能够提供死亡保险金给付,覆盖意外伤害死亡或伤残的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金、残疾给付、住院损失补偿以及收入损失补贴,一些健康险产品也可以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失能者收入损失补偿。而根据保险行业协会消息,从各家保险公司已公布的出险客户和理赔情况来看,旅客投保的比例并不高,所购买的险种也多以投资型保险、短期意外险等为主,这使得出险客户获赔的保额多数并不高。保额即使比较高,也多属保费积累部分,保险单的保障程度相对偏低。
其次,从旅客被动购买的强制人身保险看。根据1951年出台、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消费者对于这类保险形式及其涉及的风险信息并不熟悉,而这样的保障额度也已远远跟不上快速经济发展带来的高额生活成本,其所提供的保障相对有限。
再次,从承运人的责任赔偿来看。我国的归责原则不是完全的无过错原则,但也相对严格。《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除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之外,危险运输工具运营方需承担民事责任;《铁路法》第58条也规定,除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之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这一限额同样面临无法适应经济环境的尴尬。
随着我国经济活动范围在扩大,流动人口数量及其比例也在大规模增加,乘坐各种类型的交通运输工具已成为个体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认知交通运输中的风险,适应风险转移的需求、设计科学产品以及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为民众提供最优人身保障,已成为整个社会和保险业的责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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