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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并且明确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只能存放于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以前的要求是可选1至3家净资产40亿元以上的银行。
据介绍,资本保证金作为保护投保人利益的最后屏障,在防范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7年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资本保证金的提存、备案、处置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暂行办法》实施近4年来,资本保证金的管理日益规范,资金存放的安全性不断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环境变化、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资本保证金的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经过对问题的认真梳理和深入研究,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各保险公司可以在5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征求意见稿》对《暂行办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修改存放银行条件、完善资本保证金备案程序、强化资本保证金监督管理、细化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资料。
为便于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资本保证金应存放于1至3家银行,但是随着保险公司快速发展和资本金的不断增加,这一规定产生的资本保证金存放的集中度风险也不断增加,特别是对大型保险公司,这一问题比较突出。因此,为了分散风险,《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
为了保证资本保证金的安全,保险公司应将其存放于实力雄厚的银行。《暂行办法》规定“存放于注册资本40亿元的银行”,一方面,注册资本不能全面反映银行资本实力;另一方面,40亿元的门槛较低。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放银行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
《征求意见稿》还对资本保证金备案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保监会书面反馈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备案资料的审核意见,并明确规定未经备案或保监会不予备案的,保险公司签订的资本保证金协议无效。
为确保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资本保证金的两条限制性规定:存期内不许变更资本保证金性质;不得将资本保证金进行质押融资。《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承诺在未见到中国保监会的书面批准时,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否则将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在目前市场资金面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大额资本保证金成为银行揽储吸筹的重要对象,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在“关系户”银行中的现象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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