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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反映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过程中没有充分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保险认知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反映了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忙于追求业绩,没有充分引导消费者正确理解保险产品,甚至是对保险进行隐性化操作。这既不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又不利于保险公司赔付工作的顺利实施和保险业社会地位的提高。
因此,为了能够进一步实现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产品的显性化管理必不可少。在此,主要介绍几种人们对保险的认识盲点。
铁路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性
随着今年7月23日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的发生,强制性铁路意外伤害保险备受争议,争议过程中也使人们开始了解到铁路意外伤害这一险种的存在。铁路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保费被强制性包含在票价之内,旅客在购买火车票时,实际上就已经投了该保险(其保费是按票价的5%计算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但由于铁路部门并不出具相关的保险凭证,大部分旅客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购买了铁路意外伤害保险。在此,我们且不谈该强制性险种的合法性,也不谈其保险金额的合理性,单从知情权角度来讲,铁路意外伤害保险就存在了盲点。
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但对于铁路意外伤害保险,消费者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何以谈及能够更好地维护其根本利益呢?因此,应该使该险种的设计更加显性化、运作更加透明化,增强消费者的认知,并真正获得群众的监督。
只有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出发点,考虑到消费者的心声,才会使保险产品获得长足发展,否则将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车险中的“不合理”现象
在车险市场上,貌似不合理的所谓“高保低赔”现象经常会困扰广大的投保者,从而也给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谓“高保低赔”是指车主在为所购买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而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不再按新车价值赔付。车险这种特有的赔付方式,再加上均衡保费的收取方式(即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是一样的),给人们带来了困惑:保费没有减少,相反全损时的保险赔付金额却因车辆折旧的存在不断减少,所以大部分投保者可能都会认为自身的利益在慢慢缩水。
事实上,只要保险公司对保费的形成略作解释,相信这一问题就会不攻自破。均衡保费来自于自然保费总和的平摊,亦即将按精算技术计算出来的自然保费相加,并平摊到车险期间的各个年份。当然这种自然保费就已经考虑到了每年车辆的折旧价格变化,只是为了平滑投保者每年的保费支出而采用了均衡保费的保费收取形式。
另外,车损险风险发生以部分损失为主,全损发生的概率相对较低,也就是说全损风险对应的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较低,而且部分损失基本上采取“以旧换新”赔偿方式,不存在折旧。如果投保者能够意识到这些原理,就不会出现疑虑。
人们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归根结底,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对保险解说的盲点,在消费者投保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未能将消费者投保过程更加显性化,而造成的直接后果很可能就是赔付纠纷。与其如此,不如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就提高投保者的认识,强化保险的透明度。
家财险中的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家庭财产保险一直是财险中占比较低的险种,人们对其需求动力不足。2010年11月15日的上海高层住宅大火不得不让人警醒,家财险的重要地位同样不容忽视。家财险与其他财产险的赔偿方式不同的是,拥有更为优越的赔付方式。
对于家具、服装、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室内保险财产均采用的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这种特有的赔偿方式也恰恰是其吸引投保者的地方,即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前提下按足额保险赔偿,并不存在比例赔付问题,也就是说将本来不易分割的家庭室内财产定义为两部分:“买了保险的”和“没买保险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认定首先发生风险的为购买保险的室内财产,不按照不足额保险进行分摊赔付,有利于保障投保者的根本利益。
但是,家财险的这种“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却并不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再加上人们保守的保险理念,家财险的优越性并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这也是家财险经营业绩难以获得提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需要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来实现家财险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宣传、推销过程中应尽量解说清楚,使人们真正意识到投保家财险的必要性和赔付方式的优越性,使保险更加显性化;另一方面,人们也应不断了解保险、运用保险,毕竟其会直接涉及切身利益问题,进而尽早走出保险盲点。
财险中的“代位求偿”条款
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已从第三方获得赔偿部分可相应从保险金中扣除,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投保人不了解财险中的这种代位求偿,出现以下不当处理:
第一,直接向第三方索赔,难度较大,而保险公司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资信,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无法比拟的。
第二,如人身保险一样,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后依然转向第三方索赔,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认为有保险公司赔偿,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及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最终导致保险人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能够对相应条款作出更为详细的说明,将这些条款通俗化、显性化,投保者在投保时能够问清保险产品的来龙去脉,那么消费者的盲点就会减少,由此而造成的纠纷和损失也会减少。
总之,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尚存在很多问题,保险产品以及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盲点,既有消费者个人因素造成的,也有保险公司不重视而造成的,但这都说明了我国保险的显性化程度依然不高。为了更科学、合理地发展我国保险事业,加强保险公司与投保者双方的信息透明度,促进保险的显性化管理尤为重要,进而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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