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以补缴时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申请人已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本年度办理的共需8.7万元。
按照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一次性同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按补缴时参保人养老保险最早缴费月份对应单位所在区划历年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扣除应划入个人账户数额的医疗统筹金,补缴期间不补记个人账户,不补报医保统筹待遇,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待遇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针对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缴中存在的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的问题,专业人士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2016年青岛市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最新规定,广大青岛市民可以对照上文提供的信息以及自己的实际情况,看看自己是否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如果是企业职工,则由单位代为补缴,但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或是在2016年1-5月份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定要抓紧时间前往青岛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以免因存款余额不足造成缴费中断,进而影响个人的养老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