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失业人员离京时,其失业保险待遇可以通过一次性领取或转移保险关系两种方式落实。在外省市就业的本市职工,也可转移失业保险。
针对有媒体近日发布的“失业保险开放异地漫游”消息,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自2000年起对外埠失业人员离京的,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外埠城镇职工来说,当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采取两种方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一,假如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埠城镇职工回原籍可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二,假如继续留京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到参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按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具体标准为:外埠城镇职工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计算,确定增发月数,但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目前,北京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最高为891元,最低为782元,月平均标准为836元。
近几年,随着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深入开展,本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逐年递增,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也随之稳步增加。参保人数从2000年287.8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774.24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155.2万人。据统计,2000年至2010年,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共为130.11万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61.68亿元,为29.93万名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6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