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大修和翻建住房后凭有效证明材料,原则上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的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购建、大修和翻建自住住房总金额支出的70%。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以转账方式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缴存职工正常还款次月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间隔时间为12期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两次提取最少间隔时间为: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购房贷款每月还款额。
3、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发票总额扣除医保补贴后的余额部分。
4、缴存职工住房拆迁补偿购买住房的或以产权调换方式为拆迁补偿的,属于住房拆迁补偿购买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属于以产权调换方式为拆迁补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补差价部分。
5、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享受毕节市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当年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调出毕节市行政区域外或出国(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缴存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慧择提示:毕节公积金提取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部分提取,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或者是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时候,可以申请部分提取;另一种方式是全额提取,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是出国(境)定居等,可以全额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