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险标的的损失,是指保险货物等在海上运输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通常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被包括在内。依据不同的标准,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作不同的分类。我们这里依据损失程度不同,将其分为全损与部分损失两种。-
1、全损(Total loss Only)
全损,是海上保险的专门术语,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全部毁灭,或标的物受损以致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物,或船舶失踪,经过一段合理时间之后仍无音讯等情'况。例如,货物被火烧成灰烬或被胁,茶叶经海水浸电后已完全失去商业价值等,都属于实际全损。我国《海商法》第245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该法第248条还规定"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1)构成海上货物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船舶因恶劣气候或遭受碰撞而沉入海底,并无法打捞,货物被大火全部烧毁或被海水全部溶解等。
第二,保险标的物已完全丧失原有的用途或价值。即保险标的物的商业属性已完全丧失,无法继续使用或出售。例如,水泥经海水浸泡变成硬块,己失去原有的用途。
第三,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恢复。例如,货物被敌对国没收,船舶被海盗劫走等。在此种情况节,虽然保险的物实际上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经丧失对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无法恢复。,
(2)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遭受保险事故之后,虽未达到实际全损,但是其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或者修复该标的物或者运送货物物到达目的地所耗费用,估计叫或超过其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的情况。我国海商法第246条对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专门规定:货物保险的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
2、 部分损失
是指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一种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两种。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当保险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时,一般应先确定损失价值,然后用保险金额乘以损失率,就可以得出保险人应该赔偿的金额。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实际完好价值-实际受损价值)÷实际完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