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缺失 谁来为商家“保险”?
最近看到某媒体报道,因天降大雨,有一王老先生就近到一商店避雨。不巧,由于商店内地面打滑,王老先生摔了个大跟头,造成腿部骨折。商店认为王老先生并未在商店内购物,不是自己的顾客,不予赔偿。而王老先生觉得自己在商店内受伤,商店应承担责任,遂将商店告上法庭。于是产生了顾客和商家之间的责任纠纷。
抛开该起纠纷中孰是孰非不谈,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事后有人建议,王老先生应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样一旦遇到这种突发事件自己有经济保障。从王老先生的角度,此举固然可取。但是我们从商店的角度看,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种商家面临的责任纠纷日益增多,责任风险加大,商家们是否也该想些办法为自己“保险”?
其实,一般的营业性场所,如:餐厅、酒店、商场、银行等,都面临同样的风险。这样的营业性单位都具有保护其进入客户基本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那些形成事实客户关系的顾客,商家需要对其人身安全承担责任,这可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大家可能会产生疑问:如果进入这些场所的人并未与商家构成交易关系,如同上面的案例中发生的那样,那么商家也应对其受伤负责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商家开门做生意,一切进入其营业场所的人,都是其潜在客户,享有“被邀请者”地位。商家对于被邀请者的人身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商家有义务保证自己的营业场所对所有“被邀请者”都是安全的。
一般来说,这种责任赔偿可大可小,商家难以预测。那么,如何转移责任风险就是商家必须考虑的问题。自然而然我们会想到,是否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使商家可以转移适当额度的风险,从而避免由于此类事件而引起的经营损失,甚至是经营危机?
事实上,承保商家责任风险的险种早已存在,只不过在中国的财产责任保险市场上总是不及车险等热门险种那样耀眼。通常我们称这类保险为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各个固定场所或地点、运输途中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投保人可就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不同场所的责任保险,可以有不同的内容和条件。保险人在公众责任保险中主要承担两部分责任:一是在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如果引起法律诉讼,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关的诉讼费支付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复杂、险种众多。主要包括以承保被保险人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综合公共责任保险;以承保特定场所经营者对进入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场所责任保险;以承保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和各类加工的承包人在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包人责任保险;以承保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规章或提货单等与发货人或乘客建立承运、客运关系,在承担客、货运输任务过程中,对旅客、乘客或托运人所发生的责任事故,依法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承运人责任保险;以及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个人责任保险。我们前述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场所责任保险。
从中国保险市场的角度分析,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空间非常大。从需求方看,至少有三个因素会使当今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需求提高。其一,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如同本案例中,过去人们很难想象会发生借商店避雨而滑倒还要商店赔偿的事情。其二,目前中国已经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在社会中的地位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由于老年人身体本身的脆弱性,发生损害的概率将会增大。其三,也是很关键的一点,在经济学上我们经常强调“有效需求”,而不是“需求”,原因是只有“有效需求”才能成为市场中真正的需求。而我国的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一批对公众责任保险有购买能力的商家。而众多商家又使得保险公司的风险集合能够汇聚到足够多的风险单位。
从供给方看,中国财险市场的主要保费份额和增长点大多集中在车险等险种,公众责任保险,尤其是场所责任保险份额很低。面对当今业已接近白热化竞争的车险市场,财产保险公司是否也应该将目光转向诸如场所责任保险的其他险种?一方面可以避免在有限的险种上争得“头破血流”;另一方面公众责任保险也很好地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