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般常用的合同条款,我国进口货物与出口商的物权交接是在装货港的海轮上,或交给承运人处置之时。在货物装上海轮或交付给承运人处置之前,货物风险责任属于出口商,在这一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发货人负责,我国的进口商并无可得利益。所以,虽然保险条款是仓至仓责任条款,但我国保险公司对于进门货物的保险责任一般是从货物越过船舷或货交承运人时开始,一直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或分配、分派地或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终止。与出口货物一样,必要时,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延长保险期限,如果保险货物转运内地,只要投保时向保险公司申明,保险责任则可延长至内地收货人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