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均提高20元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规定:“为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2016年各市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人均不低于20元。”《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政府令第235号)文件规定“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应当参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逐步统一缴费档次。”
据了解,青岛市现行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成年居民(二档)每人110元,少年儿童每人110元,大学生每人80元。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市具体情况,2016年将青岛市成年居民(二档)、少年儿童、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均提高20元。即成年居民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其他缴费政策不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为1.8万
据了解,提高缴费标准后,结合青岛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为降低参保人员的就医负担,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提高以下三个方面的医保待遇。
一是对青岛市药品目录中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进行了调整。青岛市《药品目录》中原限制使用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卫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取消使用限制,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在《药品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纳入统筹前个人自负比例为0%。
二是降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将2016年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起付标准的降低将扩大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受益面。
三是适当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补助部分的支付比例。将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比例由现在的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由现在的50%提高到55%。
慧择提示:据悉,青岛市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大学生的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在原先的基础上人均提高20元。并对基本药物目录、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大病保险补助支付比例进行调整,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就医,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