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确实遭遇危难。即必须有真实的危难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②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而不是单独为了某一方的安全。
③共同海损必须是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造成的。即共同海损必须是人为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并且采取的人为措施必须合理,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
④共同海损必须是非常性质的损失和费用。即不是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根据国际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及费用,应由有关获救各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称为共同海损的分摊(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非过失方可拒绝分摊
共同海损成立及理算与共同海损分摊是两个层面或两个阶段的问题,不可彼此混淆。只要符合共同海损成立条件,即可宣布共同海损并请求理算,此时并不考虑对引发共同海损的直接原因的法律定性,即不考虑是意外事故还是承运人可免责或不可免责过失引发共同海损。然而,当进入共同海损分摊阶段时,则应根据两种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第一,暂时不能对引发共同海损的直接原因进行法律定性,即暂不能确定是意外事故还是承运人可免责或不可免责过失导致共同海损,则受益人须先分摊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待查清系承运人不可免责过失致共同海损后,再就分摊金额向承运人追偿。
第二,业已查清共同海损系承运人不可免责过失所致的,有关损失理当由承运人自行承担,这是承运人违反法定最低责任的必然结果,受益人可以拒绝分摊这种损失。当然,承运人虽不能从受益人处获得分摊,其宣布共同海损并进行理算还是有实际意义的,即承运人对拒绝分摊的部分可向船东保赔协会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