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针对物流的保险险种
(一)传统的物流保险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为物流业提供的传统保险险种主要有三大类:分别是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和信用保险。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物对应于物流系统中的财产,可以包括在线的产品、在库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统称为“库存物”),用于在厂内对物料进行生产加工、包装、仓储、搬运设施和设备。这种保险都是采用签订年保单的形式,在签订保单的时候就需要将所有承保的仓库地址和财产金额明细基本确定,只有在保单上列明的地址和相应的金额才能得到保障,因此比较适合于固定资产的投保,但是实际的物流仓库中,库存情况总是有一定的波动,很明显在这种波动风险中,货物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各种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虽然从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由于其承保空间范围广泛、保险标的多样化以及承保的责任、致损因素和涉及赔偿处理的复杂性,它和普通财产险相比有其特殊性,是对物流货物保障的不可或缺的保险产品。除了以上两种保险,物流企业还会针对自己的特点投保几种责任保险。主要有雇主责任保险、雇员忠诚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目前,我国的雇员忠诚保证条款承保雇员在赔偿期内、不中断的雇佣期间以及雇员在有关的职业和职责中,因欺骗或不忠实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新兴的物流专业保险
还有刚刚起步的物流专业险种——物流综合保险。物流综合保险是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理想险种,是一种物流专业险种。在中国,由于物流业起步较晚,物流业本身的不规范和经营者的陈旧观念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物流综合保险还未被广泛地接受和推行。2002年中国人保深圳分公司率先引进国外先进物流保险经验,在国内率先进行物流综合保险尝试。此次保险业与物流业的合作,标志着物流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专业风险管理机制阶段。继中国人保之后,其他的保险公司也相继推出物流综合保险。2004年7月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从而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
二、物流保险对现代物流业的促进作用
(一)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
物流责任保险是广大物流企业迫切需要的一种综合责任保险,由于世界范围内对于“物流”活动缺乏统一定义,物流服务内容有所不同,缺乏承保物流企业责任保险的经验,所以国内外保险公司对于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都仍处于探索阶段。中国人保公司适应我国现代物流发展需求,吸收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率先推出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为现代物流业的持续繁荣发展奠定了保险基础。
(二)初步满足了我国物流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
该条款沿用了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关于“物流”的定义,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各个物流服务环节,与现阶段我国物流服务企业提供的主要物流服务内容相一致,覆盖了我国物流企业实现服务基本功能过程中因过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绝大部分货物损失赔偿责任,初步满足了现阶段我国物流服务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
(三)简化了物流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手续,节约了保险费用
过去,我国物流企业要想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责任风险,必须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内容,分别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仓储保管人(受托人)责任险、货运代理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险种,并按各险种分别确定保险责任限额,交纳保险费用。不仅各险种衔接困难,难以覆盖主要业务责任风险,而且按各险种计算的保险责任限额较低,累计保险费用高昂,手续复杂。该条款的出台基本解决了这些问题。
(四)丰富了保险产品品种,拓展了物流保险市场
中国人保公司在推出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的同时,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分别满足了物流货物所有人和物流服务企业的保险需求,丰富了自身的保险产品品种,拓展了物流保险市场,不仅扩大该公司的责任保险市场份额,而且会增加其保险费用收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物流综合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的盲区和不合理之处。因此,相关的保险公司必须密切关注物流企业的发展状况,与时俱进地完善和创新现有的物流综合保险条款,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