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策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城镇中、小学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各类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本地城镇户籍及外来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含新生儿);被征地农民、职工家属、“城中村”的农村户籍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业户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一轮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新生儿),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县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不分户籍,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按学年或学制缴费;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新生儿出生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寿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奠定了基础。此次的调整,有利于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有利于切实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促使人们得到较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