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保监会下发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通知,督促保险公司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降低风险发生率。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在偿二代过渡期内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启动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试评估工作。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的“免疫系统”和“反应系统”,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也是偿二代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内容。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偿二代建立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机制,由监管机构每年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评价,识别公司的控制风险,并建立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要求相挂钩的激励和惩戒机制。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最低资本将降低,最多可减少10%的最低资本;风险管理能力差的公司最低资本将提高,最多可增加40%的最低资本,从而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根据偿二代过渡期的总体安排,此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试评估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督促保险公司落实《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的有关要求,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二是评价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分析行业风险管理状况;三是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评估模式和机制,为偿二代正式实施做准备。
此次试评估有三个特点:一是在评估方式上,采用“保险公司自评估”和“监管机构抽样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即各公司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全面自评估,在此基础上,保监会选取部分公司进行复核评估。二是此次试评估的结果不作为保险公司未来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依据,目的在于对行业风险管理摸清底数、对管理制度查遗补漏和对监管评估积累经验。三是保监局负责实施复核评估。在偿二代实现全面切换后,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将成为保监局的一项例行性工作。
按照工作计划,本次试评估工作将于明年1月结束,分为培训准备、保险公司自评估、监管部门抽样复评、总结反馈四个阶段,所有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保监会加大对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评估,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进保险业的整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