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
(三)本合同到期后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续保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一年按365日计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二)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见附表1),由本合同双方选定一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率标准,由本公司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标准(见附表2)交纳保险费。
(四)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