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或改国内险企生态
新《保险法》在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规范格式条款等方面,都强化了对被保险人的保护,而各家保险公司更是忙得不亦乐乎,那么新法实施已有20天,保险业将如何把新法的新规定落到实处,或者已经成为了影响其生存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上周保监会召开的“贯彻实施新《保险法》座谈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指出,全行业要以新《保险法》实施为契机,除按新法要求尽快修改完善保险产品的开发流程、产品条款外,还要着力解决市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保险产品:被要求更创新
新法的实施,除了让保险公司进行产品梳理改造外,也对其探索产品创新、服务模式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上述中国人寿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公司对产品条款形态进行了一些创新尝试,比如将个人保险产品的条款,改造为“基本条款加利益条款”的形态,所谓利益条款是指各产品中体现个性内容的条款。“从客户角度来说,公司产品区分基本条款和利益条款后,突出了利益条款对利益保障条目方面的表述,使得利益条款更加简洁清晰,一目了然。”
上述中国人寿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这是公司产品开发、产品销售和业务管理上的一次重要创新,改造后条款形态更加便于客户对条款的理解和阅读,有利于促进产品条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通俗化。
保险合同:被要求更规范、更完善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订立、责任免除、保险金申请手续、如实告知、诉讼时效及解除合同等方面,都提出了修订内容,更加体现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新法的要求,对保险产品的条款进行适应性修订,修改“如实告知”的表述,完善对保险事故的通知约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修订,莫过于对所有一年期以上产品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不仅需要保险公司修订保险合同,更对其业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条款虽然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投保人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道德风险。
对此,中国人寿(601628,股吧)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虽然该条款客观上使欺诈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因其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确将会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通过核保、调查等途径来控制道德风险,提高承保质量。“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短期内对产品定价影响不大,长期影响则要看未来市场的变化。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于日前完成了对财险公司车险代理合同的规范,要求各财险公司与代理机构之间签署补充协议,内容包括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代投保人签字或签章,更不得私自伪造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等方面。
理赔服务:被要求更好更快
一直以来,“理赔难”是消费者对保险业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在“贯彻实施新《保险法》座谈会”上,吴定富强调指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提高理赔效率。
新法对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索赔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理赔或给明确的说法。
泰康人寿是首家将“赔偿受益人利息损失”的承诺写入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泰康人寿有关人士介绍说,之所以推出此项服务承诺,是考虑到采用逾期理赔承诺赔偿,可以比较好地解决理赔慢的问题。据了解,该公司的这项服务承诺,对所有新老保单一视同仁,不论投保年限和理赔金额,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理赔案件,都将按规定给付超期利息,以大幅缩短客户的理赔等待期,提高理赔的效率。
有分析人士认为,虽然“不可抗辩”条款、缩短保险赔付周期短期内会给保险公司的营运部门带来一定程度的压力,但这对保险业只是一次短暂的考验,全行业营运经验的积累将有效地化解其中的不利因素,更重要的是,在新《保险法》给予客户利益更多保障的前提下,社会对于保险产品的认可度会上升,预计新保单的销售交易成本将有所下降,新业务的发展潜力会得到充分的释放。